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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专抢老年人金耳环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1-14 10:00:19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三次参与抢劫金耳环,被告人可谓劣迹斑斑。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杨寿孟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5月18日,被告人杨寿孟伙同何裕志(已判刑)、“三毛”(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红色摩托车窜至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石社村,途中看见黄某梅(女,95岁)戴一对金耳环,三人随即萌生抢黄某梅金耳环之意,三人经密谋后,由被告人杨寿孟和“三毛”骑摩托车负责接应,何裕志负责抢金耳环。后何裕志步行靠近黄某梅,趁黄某梅不备之机,抢走了一只价值人民币648元的金耳环,得手后立即逃离现场。

    2011年7月1日,被告人杨寿孟伙同何裕志、杨大荣、杨添文(均已判刑)四人乘坐一辆小车窜至贵港市覃塘区三里街寻找作案目标,在三里镇市场看见卖菜的李某英(女,67岁)戴有一对金耳环,便萌生抢夺之意,并商量由被告人杨寿孟、杨大荣、杨添文负责开车接应,由何裕志负责抢金耳环。当天18时,被告人杨寿孟伙同何裕志、杨大荣、杨添文尾随李某英到“猫儿岭”(地名)附近,由何裕志步行靠近李某英,趁机将李某英一对价值人民币1233元的金耳环抢走,得手后四人立即驾驶小车逃离现场。

    2011年7月2日,被告人杨寿孟伙同何裕志、杨大荣、杨添文(均已判刑)四人乘坐一辆小车窜至贵港市覃塘区三里街寻找抢夺目标,在三里镇供销社北街一间化肥店门口看见罗某云戴有一对金耳环正在店门口打牌,四人便萌生抢夺之意,经密谋,由被告人杨寿孟、杨大荣、杨添文负责开车接应,由何裕志负责抢金耳环。后何裕志走到罗某云身后,趁机抢走其一对价值人民币1080元的金耳环,得手后四人立即驾驶小车逃离现场。

    综上,被告人杨寿孟参与抢夺三次,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961元。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杨寿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趁人不备,公然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寿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夺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其认罪。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杨寿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寿孟犯抢夺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寿孟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961元,属抢夺数额较大,应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进行量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寿孟负责接应,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寿孟在一年之内抢夺三次,抢夺对象为老年人,可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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