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摩托撞石粉堆翻车 石粉所有人担半责
发布时间:2014-11-14 16:49:46
本网讯(陈忠强) 11月14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摩托车撞石粉堆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作出判决,由石粉堆的所有人赔偿伤者各项经济损失12569.37元。 2011年11月23日晚19时35分许,乔银乘座其儿子韦东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宜州市洛西镇往宜州市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市区某路80号房前路段时,摩托车碾压上堆放在80号房前的石粉堆,造成摩托车侧翻,乔银和韦东同时受伤。 石粉系卢林起房子时堆放,石粉堆边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经过宜州市市政管理局批准,属于卢林擅自在房前机动车道上堆放建筑材料。 乔银受伤后被送到宜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4天,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乔银将石粉所有人卢林及其两上儿子及媳妇告上宜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五个被告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乔银搭乘韦东的二轮摩托车因碾压上被告卢林堆放在房屋前的石粉堆而翻车,造成受伤住院,该事故的发生是因为韦东没有谨慎驾驶与被告卢林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堆放在房屋前的无任何警示标志的石粉堆而造成的。韦东与被告卢林对原告受伤都有一定的责任,各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愿放弃对韦东的全部赔偿请求,法院准许。被告陆小甲、蒙某、陆小乙、杨某不是该石粉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应对此事故承担责任。法院计算乔银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138.75元。为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卢林赔偿原告乔银经济损失12569.38元,驳回原告乔银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李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