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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法院六项措施优化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
作者:黄睿   发布时间:2014-11-19 13:53:09


    推行审判长负责制无疑为法院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如法官素质、审判指导与监督、行政领导身份定位等问题。今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在搭建审判团队结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优化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各项配套措施,逐步设立全方位、立体化的审判权内部运行保障机制,保障了审判长负责制的顺利推进。为此,该院获得了自治区高级法院关于这项改革的通报表扬。

    一、宏观指导兼个案研究,促进审委会功能复位

    过去,基层法院审委会普遍存在对审判经验的总结职能履行不到位、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指导越俎代庖的现象。为进一步还权于审判法官,兴宁区法院对审委会的职能和运行方式进行了调整。一是强化了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和进行宏观审判指导的职责,将典型案例的上报、审议业务部门工作报告、出台改革措施和规范性审判指导文件纳入审委会讨论范围,今年以来共上报典型案例9件、审议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总结及汇报材料34份、讨论通过了包括《裁判文书简化改革工作方案》、《提升民商事审判效率及质量的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与审判改革相关的院内规范性文件;二是削减了审委会的个案讨论功能。在案件范围上,规定除社会影响重大、涉及法律适用空白的案件之外,其他疑难复杂案件无须提交审委会讨论,可以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在讨论内容上,改变了过去全案由审委会定夺的做法,将审委会讨论范围限定在合议庭认为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问题之内,即审委会不一定直接决定裁判结果;三是规范了审委会讨论程序,针对院领导在讨论中先发言可能导致的“一言堂”现象,规定其他审委会委员、特别是审委会专职委员应在首先发表意见、院领导最后发言;对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重大案件,要求审委会委员到庭旁听庭审。四是明确职责范围,明确规定主办法官对所汇报的案件基本事实负责、审委会对法律适用问题负责。

    二、庭院长角色再定位,落实司法亲历性要求

    长期以来,优秀的法官一旦走上庭长、院长等行政领导岗位,承办具体案件的数量大幅减少,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官在审判一线紧缺,而庭院长对这些案件的指导也有干预审判之虞。兴宁区法院根据上级法院文件精神,将庭院长回归一线直接审理案件作为落实司法亲历性要求的一项举措。上半年,该院院领导和庭室主要负责人参审数量达全院收案总量的21.13%,其中院领导人均担任审判长办理案件6件,其中既有社会影响重大的暴力抗法案件、又有多人长期缠访的合同纠纷案件;主要业务庭领导担任审判长人均办理案件47件,其中民二庭负责人个人办案数达700余件。庭院长回归一线办案,使院内审判业务氛围空前高涨,一线法官办案积极性大为提高;行政领导对审判中存在的作风、态度问题及对审判质效的把控,更为科学、务实和高效。

    三、制度与公开形成合力,强化合议庭监督制约

    由于法律空白客观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法官个人的社会经历局限等原因,兴宁法院意识到,防止独立审判权被滥用与保障审判独立同等重要。据此,该院总结出了“内部监督靠制度、外部监督靠公开”的管理经验:在内部监督方面,一是针对试点的民商事审判领域,制定了《关于提升民商事审判效率及质量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确立了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直接责任原则,统一程序规则的理解适用尺度;二是规定了重大疑难案件备案制度,要求重大疑难案件的裁判结果提交审判长联席会备案;三是建立判后评审制度,每季度由审判长联席会议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对备案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行评定,作为年底审判长考核的依据。在对外司法公开方面,一是积极完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以公开促进廉洁、促公正;二是定期邀请代表委员、新闻媒体旁听庭审和见证执行,主动接受监督。三是向当事人随机发放调查问卷,了解审判法官的庭审表现及裁判水平。

    四、拓展陪审员参审作用,让司法民主落到实处

    陪审员参审有利于合议庭决策科学性、民主性,随着陪审员倍增计划的落实,兴宁区法院的陪审员人数从过去的23人增加至59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深度和广度也有所拓展,工作范围从单纯的“陪审”扩大到参与案件送达、调解、判后答疑等事务。为便于陪审员履职,民二庭的一位团队负责人特地开设了“庭审课堂”帮助他们理解庭审规则。为充分发挥陪审员沟通桥梁的作用,该院创设了“人民陪审员寄语”制度,陪审员在宣判后从普通人的角度对案件发表寄语,展示司法的人文关怀,一位人大代表形象地说,这项制度“为冰冷的法律带来了一些人情味”。法院对陪审员工作的重视调动了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一位陪审员对亲历审判感触良多,她在自己撰写的《一个人民陪审员的苦与乐》中感叹:“作为一个陪审员,我到底有没有必要那么辛苦。但每当我看到法院的法官都能够不计得失……那些当事人满意的笑容……心中总是充满着前所未有的的幸福和温度……”。改革以来,人民陪审员参加调解的民商事案件超过其参审案件总数的70%。陪审员地位和作用的提升,使合议庭机制得以正常运转,司法民主落到了实处。

    五、变被动学习为主动思考,法官素质逐步养成

    审判独立对法官素质和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素质教育方面,兴宁法院面临着两大困难: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一线法官无暇定期集中学习;二是青年法官队伍庞大,一线法官审判经验欠缺。为此,该院对症下药地推行了“网络沙龙”和“青年法官导师制”两项举措:改变过去集中、机械、单向的集中学习方式,成立法官QQ群作为学习讨论场所,便于法官们即时分享审判经验、交流学术感悟、畅谈职业理想,调动他们钻研思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青年法官指定资深法官导师进行一对一的传帮带,对症下药地提高青年法官审判技能,并通过师生之间的研讨会共同探讨法律理念和经验,把“老法官”的宝贵经验传授给“新法官”,保证了法官队伍专业水准的连贯性和裁判尺度的一致性。近三年来一线法官撰写的学术论文共有9篇次在全国获奖,3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选,该院也在全区法院业务竞赛活动中成为南宁市基层法院中唯一一个在六大奖项中全部获奖的“大满贯”单位。

    六、试行简化裁判文书,保障裁判高效准确

    如何在不干预个案的情况下实施业务指导,是审判长负责制的难点之一,兴宁区法院尝试将裁判文书格式化作为突破口——废除裁判文书的行政领导签发制以后,法官的文书制作水平直接决定着审判质效,而旧的文书格式对制作者的文字功底和逻辑水平都有较高的要求,法官说不清、当事人看不懂的情况时有发生。兴宁法院在参考发达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令状式、填充式、表格式、要素式这四大类新的民事裁判文书格式作为对传统裁判文书格式的补充,简化格式,突出裁判框架脉络,便于制作和阅读;以案件类型化为基础,归纳裁判时需要考量的一般因素,作为裁判“要素”在格式文书中固定下来,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只需逐一核对、分析即可作出判决,统一了裁判尺度和方法,有效杜绝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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