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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策
作者:郑升平 李云飞   发布时间:2014-06-12 16:45:05


    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增设的小额诉讼程序正式在司法实践中全面启动,其意义不仅仅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审判压力,更是为实现司法大众化、满足社会普通民众接近司法的正当需求。本文以江西省上饶市A县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为研究对象,运用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小额诉讼程序审判效率、公正性、当事人诉讼成本以及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等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希望对我国创设合乎社会现状、便于司法机关操作、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受益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具有参考价值。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现状

  2013年以来,A县法院共审理一审民事案件3125件,适用小额诉讼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数为125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只占4%,在审判效果方面,判决率低、调撤率达到了96%,且无一件案件存在异议;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达到了100%;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短。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在缓解法院诉讼压力,减轻当事人讼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在立法及司法上都还处于探索的初级阶段,司法运行中,小额诉讼程序并没有像立法期待那样的高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程序适用率低。2013年以来,一审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只占4%,相比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过低,小额诉讼程序并没有成为民事案件审判主要的适用程序,其程序本身所发挥出来的功能必然因为适用率低的原因受到极大地限制。

  二是程序运行低速。小额诉讼程序要求起诉还是答辩都可以采用法院印制好的表格,也可以口头进行;可以在休息日甚至晚间开庭,以不超过一次开庭审结、当日宣判为原则;不进行证据开示;不设陪审团;简化证据调查;甚至无需法庭记录;判决也只是宣布结果,而不必说明理由。然而,在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中程序“小而不简”,更未排除律师的介入。以A法院为例,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中,程序上并没有采用表格式的起诉状和答辩状,法庭记录任然存在,裁判文书不够简化,更没有排除或限制律师介入程序,法律的专业化特征依然明显。

  三是程序运行缓慢。小额诉讼程序要求快捷,然而却因为人口流动大,时常无法及时找到被告,而传统直接送达、书面确认、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又太过缓慢,直接限制了小额诉讼程序高效的运行。同时,又由于当事人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在诉讼副本送达到被告后,没有到法院参加诉讼,现行的小额诉讼程序又没有明确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导致许多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被迫转换程序审理,这也限制了小额诉讼程序的效率。

  四是程序被放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追求经济原则,即当事人以最小的成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民事诉讼纠纷的现有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普遍管辖原则就极大地削弱了小额诉讼程序的经济功能。由于小额诉讼的特殊性,其本身价值较小,如果一味按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模式,可能导致当事人需远赴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为了维护较小的利益付出更大的成本,从而被迫放弃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五是程序认知程度低。笔者对到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和法律咨询者之间,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认知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对收回的一百份问卷调查进行整合,社会百姓对小额诉讼程序一无所知达93%的程度。一个制度连知者都甚少,更何谈被运用;同时在与审判人员交流时,询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绝大多数对小额诉讼程序都不太了解,选择适用很少。

  二、制约小额诉讼程序高效运行的原因分析

  纵然各地高院的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细则或指导意见不断问世,但是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运作中的上述问题是仍然存在的。用理想的价值目标来衡量,这与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意图相去甚远,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上原因

  1、程序的准入规定太过刚性。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被视为是对小额诉讼程序立法规定,该条将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确定为一个相对数,考虑到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实际差异,并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而随时做出调整,较好的处理了立法规定与社会发展的内在冲突。但在实践中,部分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案件和标的额大于法律规定上限的案件,当事人争议不大、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但因不在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受案范围内而被拒之门外,导致案件数量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

  2、程序存在诸多不完善。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只有第一百六十二条对小额诉讼程序做出了规定。虽然,其具体的程序运作比照简易程序再简易运行,这实际上是把立法难题抛给了司法界,这就导致小额诉讼程序缺乏完整性,在具体运行时杂乱、无序、低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程序不够简化。小额诉讼程序以程序简化性为主要特点,这体现在从案件的起诉受理、庭审程序到裁判文书制作的整个程序过程。笔者对样本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100个的案件进行抽样调查分析,起诉受理方面忽视口头起诉,在这100个案件中,当事人口头起诉的案件只有8件,基本上不接受口头起诉;庭审方面不简易,翻阅抽样调查的100个案件的卷宗,发现存在庭审笔录的案件占94%,其中68个案件,依然是严格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到最后陈述顺序开展的;裁判文书不简化,没有形成填充式表格化裁判文书,虽然较一般简易程序简单,但是仍然繁琐。制度不够完善。从各地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细则来看,并未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送达作出突破性的规定,对管辖制度也仍然是严格适用“原告就被告”,对缺席审判制度也并未明确规定,这一系列制度的缺失,导致在程序运行中,小额诉讼程序因为送达难而低效运行、因为管辖制度不科学而被放弃适用、因为缺席审判未确定而被迫排除适用。

  (二)司法机制上的原因

  1、管理监督机制缺乏。自新民诉法出台以来,各地法院都加大了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学习和贯彻,以样本法院为例,各法院都召开会议、落实组织、学习研讨,但是却仅限于此。在学习落实方面,缺乏层层动员,忽视对审判人员的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和相关规定培训,导致程序遭冷落;在制度保障方面,也未将小额诉讼程序纳入财政统筹,合理规划,科学配置;在审判管理方面,更未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统一管理;在监督督查方面,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工作流于形式、忽视实效。

  2、宣传不到位。虽然从最高院到各地高院都要求各基层人民法院要通过宣传栏展示、街头普法、当地新闻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力度,并在立案阶段以小额诉讼相关事项告知书的形式,向当事人告知审理程序安排。但是在实际宣传方面,绝大多数并未落实,也未制定和发放《关于小额诉讼宣传手册》,同时,由于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制,缺乏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做出解释和宣传,造成当事人排斥。

  三、高效运行小额诉讼程序的几点建议

  要实现小额诉讼程序的高效运行,必须完善立法、加大宣传、优化管理,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用制度手段打破制约小额制度的瓶颈,助推小额诉讼程序高效运行。

  一是从立法上降低程序的介入门槛。赋予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权。为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标的额超出强制适用的标的范围的案件,为尊重当事人对程序利益的追求,避免立法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经当事人合意请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准许适用,但此类案件的标的额必须控制在一定幅度内。允许适当突破纠纷类型的限制。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离婚案件、涉外案件、反诉案件、涉及评估鉴定的案件等等,应当排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当事人双方都希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不违反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不需要涉及评估、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此外,笔者认为,对于新的案件类型,法官可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案件的繁简程度决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是完善程序。灵活运用送达方式。在保证被告方接收到的基础上,允许灵活运用送达,如:电话告知送达、被告短信确认回复送达、村干部或近亲属代为接受传票送达等方式; 适当变通管辖制度。对原告就被告原则进行一定的变通,赋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即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被告主要营业地或者双方通常交易地等地的法院中进行管辖选择。明确规定缺席审判。为避免当事人在收到传票后恶意排除和逃避诉讼,应当明确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可以适用缺席审判,为避免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转换,赋予审判法官的缺席审判权。

  三是简化程序,限制律师介入程序。起诉答辩以口头为主;诉讼费可以按固定值收取;开庭时间可以在周末或者夜间;尽可能一次开庭审结;举证期限更短;调查证据程序不同程度省略;裁判文书更加简洁甚至表格化;法庭辩论终结后立即宣判的,辩论期日的笔录可以代替判决书;限制转庭等等,始终做到简程序、低成本、高效率。同时为达到程序的简便、经济的效果,应当限制律师介入程序,如当事人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准入律师的介入。

  四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管理到位。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纳入审判管理之内,对其审判具体效能做出动态分析,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对于积累的好的经验做法,要加强部门交流、学习、推广,力求聚合效应;督查到位。为确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工作不流形式、不走过场,取得实效,该院在实施硬性措施严格控制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期限及向其他程序的转换的基础上,成立了由主管民事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的督办督查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针对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情况进行全面督办督查,力求规范效应。

  五是加大宣传引导。对于群众来说,小额诉讼程序是绝对的新鲜事物,应通过街头普法、以案说法、发放宣传资料,裁判文书上网、典型案件报道及法院工作成果宣传等形式,加大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力度,制定《关于小诉讼的宣传手册》和《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在立案阶段向当事人告知审理程序安排,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一审终审制度做出耐心解释,做好救济程序的宣讲工作。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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