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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抽逃出资并诈骗银行贷款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14-11-19 08:48:41


    本网讯(黄卓鑫 黄奎)  常言道:聪明反被聪明误。一个企业法人为了自身利益,罔顾国法,在企业注册成立时抽逃出资,在资金短缺时伪造资产证明诈骗银行200万元,自认为自己做的很“聪明”,最终还是因为触犯法律而锒铛入狱。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覃旭庆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覃旭庆退赔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二百万元。

    被告人覃旭庆筹措成立广西贵港中旭生态环保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旭公司”)。2010年6月7日,覃旭庆向陈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作为出资款项存入公司账户注册成立中旭公司,次日验资后,即将该100万元出资款转出到陈某的账户。同年6月8日,覃旭庆向陈某、黄某借款共计700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存入中旭公司账户,次日验资后,同年6月10日将该700万元增资款分别转出归还给陈某、黄某。

    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间,中旭公司和被告人覃旭庆先后向李某、韦某、蓝某、曾某、苏某等人借款,后未能如期归还,李某等债权人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相应的民事判决,判决中旭公司需偿还李某等人共计168.4万元及利息,覃旭庆需偿还苏某42万元及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覃旭庆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部分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裁定扣押中旭公司的黄海牌小型汽车一辆,对中旭公司、覃旭庆所有的厂房、设备、木材(覃旭庆自称乌木)予以查封。在此情况下,2013年3月13日,覃旭庆以需采购饲料为由,由杨某、罗某提供保证担保,使用伪造的房产证、个人银行账户对帐单等虚假资产证明,个人向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同月14日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覃旭庆发放贷款200万元,覃旭庆从该200万元贷款中借给廖某80万元,另外支付廖某辛苦费、好处费共8.4万元;归还欠梁某的工程款20万元;其余用于发放中旭公司员工工资、购买生产物资及日常开支。2013年4月13日,第一期贷款还款到期后,覃旭庆未能按时还款,至今,覃旭庆未能履行还贷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旭庆作为公司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共计人民币8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抽逃出资罪;其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人民币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已触犯刑律,构成贷款诈骗罪。覃旭庆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旭庆犯抽逃出资罪、贷款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上,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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