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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枪“走火”误伤4岁童眼 三家长担责
发布时间:2014-11-20 10:53:55


    本网讯(张鸣侦)  11岁的乐乐和4岁的童童、浩浩三人本系亲戚关系,时常在一起玩耍,因争抢一把玩具步枪,致使童童的左眼被玩具枪塑料子弹打中,治疗后落下九级伤残。三家人围绕孩子的医疗费用争论不止,互生嫌隙,经当地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果,原本欢乐和睦的家庭也因这起纷争蒙上一层冰霜。日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一纸判决,了却了这桩持续近2年的健康权纠纷,除直接侵权人浩浩家长承担40%的责任外,另由伤者童童的家长和乐乐家长各担责30%。

    意外:玩具枪子弹打中孩子左眼

    2013年2月23日,乐乐带着堂弟童童和小表弟浩浩在爷爷家附近玩耍,浩浩当时拿着舅舅给自己新买的一把玩具步枪,非常神气。三个孩子都想玩一玩,见识一下步枪的威力,便提议装上子弹试一试,谁都没有意识到装子弹后潜在的危险。因为乐乐年纪较大,于是自告奋勇给玩具枪填上了塑料子弹,还给浩浩。就在装上子弹后的一分钟内,意外事件发生了:童童见枪装上子弹,也想抢着玩,于是扑向浩浩,伸手去夺,浩浩不让,两个4岁的孩子都使出了吃奶的力气,紧抱着枪不放,只听“嘭”的一声,童童哭叫着用手捂住眼睛,蹲到了地上。原来是在争抢中,浩浩扣动了步枪扳机,刚刚装上的子弹射伤了童童的左眼。孩子们都吓傻了,听到童童撕心裂肺的哭喊,乐乐呆了一会儿,赶紧飞跑回家找来了大人。

    医治:辗转两地花费上万落伤残

    童童受伤后,被家人迅速送往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因医疗条件有限,当日即转往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童童的左眼为角膜裂伤、虹膜根断、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和外伤性白内障,童童治疗八天后出院。两周后,家人带着童童再次住院,进行白内障摘除手术。两次治疗,童童家已经花费数万元,而乐乐及浩浩的家人只在第二次手术时候各支付了几千元。经司法鉴定,童童的眼伤为九级伤残,还需近万元后续治疗费。

    纷争:推卸责任各执一词难调解

    围绕童童因枪受伤的原因和医疗费用的分摊,三家人一直争论不止。童童家人多次与乐乐及浩浩的家人协商,希望他们能共同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出面调解,均因两家人不愿赔偿未达成协议。浩浩的家人声称,玩具枪不是浩浩的,是当时也在场玩耍的另一个孩子阳阳的,浩浩也扣不动扳机,童童的伤不是浩浩所致,童童受伤后自己出于人道主义帮补了一些费用,说什么也不愿意再赔偿。乐乐的家人认为枪不是乐乐的,乐乐只是装填了塑料子弹,并没有用玩具枪打伤童童,童童受伤和乐乐装子弹的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未成年人监护不力家长担责

    协商无果,童童的家人诉至法院,要求乐乐和浩浩的家人赔偿童童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扣除先前两家垫付的部分,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死亡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责任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童童、被告浩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乐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人在一起玩耍,监护人应当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护。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当时童童眼伤确系乐乐为枪装上子弹后,被浩浩打伤,二人虽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是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该共同危险行为已经给童童造成了损害。乐乐虽未具体实施侵权行为,但其为浩浩装上子弹的行为已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九条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规定,故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由于二被告均系未成年人,故应由二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童童的监护人也存在监护不力责任,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对童童眼伤造成的损失,本应由三人的监护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浩浩为该案的直接侵权行为人,故判决浩浩监护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共4万余元,剩余60%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30%;另一被告承担30%,赔偿3万余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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