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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被阻挠处理事务 村会计持刀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1-24 10:56:43


    本网讯(程军辉)  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国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叶国成系余干县黄金埠镇高峰村委会会计,因怀疑被害人黄某阻挠其处理村里的事务,遂于2014年7月12日14时许电话通知黄某来其家中把事情说清楚。黄某到被告人家后,其拿出家里的菜刀对黄某乱砍,致使黄某头顶部、左耳廓、左颈项部等多处受伤。黄某受伤后逃跑,被告人持刀追砍,砍伤被害人的左背部、左腰部。经余干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国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持械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且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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