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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成年人在KTV上演“古惑仔”持械伤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11-17 13:23:55


    本网讯(陈昊)  11月14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李某某、陈某某和邹某某持刀械斗构成故意伤害罪一案,李某某、陈某某和邹某某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十一个月、一年四个月和一年(缓刑一年)有期徒刑。

    2013年3月2日晚2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陈某某及宣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北海市四川路的“好歌城KTV”,准备参加苏某某的生日晚会。因被告人陈某某及宣某某之前与苏某某有过节,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和拉扯。宣某某当即打电话将自己在“好歌域KTV”与他人发生打架的事告知被告人李某某。当晚23时许,苏某某等人唱完歌下到一楼时,即被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陈某某及手持一把西瓜刀的宣某某等人殴打,致苏某某右臀部刀刺伤贯穿腹、盆腔致腹盆腔大量积血,经法医鉴定,苏某某右臀部刀刺伤贯穿腹、盆腔、右侧臀下动脉、坐骨神经损害属重伤。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陈某某及其他同案人实施非法故意伤害行为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展开侦查,于3月5日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同年3月16日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在陈某某的协助下将其余犯罪人员抓获。

    事后,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邹某某三人共赔偿被害人家属58000元并获得了其亲属的谅解。考虑到被告人三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与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愉快的庆生会竟发生血案,且三名被告人均为未成年,经法庭调查了解,三人均因家庭疏于管教,过早踏入社会,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泊,盲目讲江湖义气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希望三人经过这次教训能认清自己错误,三人的家长更加应该吸取教训,不应该在监护孩子成长的道路上缺位失职。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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