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赖艳军) 11月24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以被告人韦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3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韦程在宜州市北牙瑶族乡黄龙村某村民家与被害人黄小冬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黄小冬因为输给韦程30元钱,便将一张100元的钞票拿出放在桌面上,韦程表示没有零钱找补,黄小冬见状将钞票收回,说到:“既然没有零钱那以后再给了。”讲完便并起身离开。韦程认为黄小冬明知他没有零钱找补还故意将百元钞票拿出来,便心生怨气,双方在家门口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韦程持一把刀朝黄小冬腹部捅了一刀,致黄小冬受伤后逃离现场。黄小冬当晚被送至宜州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宜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室鉴定,黄小冬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经河池市一舟司法鉴定所鉴定,黄小冬本次损伤所受到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残疾。
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程因赌资问题与黄小冬发生争吵并持刀将黄小冬捅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韦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程的家属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法院根据被告人韦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