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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友追债殴打债务人致人重伤获刑又赔偿
发布时间:2014-11-24 15:39:12
本网讯(陈忠强) 11月24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126916.98元。 2012年2月15日晚17时许,李某(另案处理)为帮朋友追债,纠集李宏及另外六名男子,在宜州市庆远镇龙岗路某宾馆前,由该六名男子将被害人林某挟持上一辆柳微车,李宏随小轿车跟后,将林某带到庆远镇六坡水库附近一甘蔗地里,逼林某还钱未果,李宏等八人对林某进行殴打,其中李宏用脚踢林某背部两脚、腹部一脚。林某被殴打后致腹部闭合性损伤并脾破裂、胰腺挫裂伤,在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共支出医药费34519.43元。经宜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林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经河池市一舟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因脾切除致伤残程度为八级,因胰腺修补致伤残程度为九级。 2012年8月6日,李宏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传唤,在询问过程中,李宏交待了其参加殴打林某的事实。 李宏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6年7月18日被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7月9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宏伙同他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到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宏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宏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宏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主动供述自己参与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要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宏的犯罪行为给林某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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