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异地倒卖大量卷烟 俩烟贩非法经营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1-25 08:57:29


    本网讯(袁小虎)  烟草实行国家专卖,未经批准绝对禁止个人贩卖。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两地之间倒卖香烟的非法经营案件,判决被告人林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林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9月,被告人林源、林发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林源唆使被告人林发共同参与贩卖卷烟,被告人林发在贩卖时帮助被告人林源运送卷烟,二人犯罪事实如下:

    2013年8月份,被告人林源、林发从福州永辉超市以每条860元的价格收购“和天下”三十余条、以每条860元的价格收购“大重九”卷烟三十余条,通过汽车运输的方式,将卷烟运到上饶市信州区,销售给信州区经营户高宝春,销售价格“和天下”每条880元,“大重九”每条920元,销售总价值5万余元;2013年9月5日,被告人林源、林发从福建福州等地以每条860元的价格收购收购68条“和天下”、以每条780元的价格收购25条“玉溪庄园”,将卷烟运到上饶市信州区,再次销售给信州区高宝春,被上饶市信州区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销售价格“和天下”每条885元,“玉溪庄园”每条810元,销售总价值8.043万元;2013年6月30日至2013年8月11日,被告人林源多次从外地收购大量卷烟卖给上饶市余干县经营户洪美芳,销售总价值5.8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源、林发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18.84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林源贩卖卷烟并唆使被告人林发共同参与贩卖卷烟,系主犯;被告人林发帮助被告人林源运送卷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源、林发庭审时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