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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经特许经销化学品甲醇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4-09-25 14:47:18


    本网讯(吕志豪 陈全)  河南省固始县一男子为牟取非法利润,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在一年半时间内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甲醇达34万余升。2014年9月25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宣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至2013年6月底,被告人张宣力在没有办理和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多次从安徽省阜南县购进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甲醇,储存在固始县秀水办事处一处租用的民房里;尔后被告人把甲醇用水勾兑后零售给固始县城区的多家饭店。

    2013年7月2日,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获被告人张宣力储存的甲醇50.9吨,同时查获其销售明细账一本。从其销售明细账上记载统计,被告人在上述时间段内,已经销售到多家饭店的甲醇共计34.5261万升,销售额55.8879万元。后经相关程序,查获的50.9吨甲醇被依法变卖。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宣力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张宣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事实,固始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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