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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草价值43万元 二人涉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1-04 14:33:09


    本网讯(袁硕望)  11月3日,因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额人民币430 400元,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张祥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被告人张祥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安机关在案扣押的被告人张祥宇、张祥乐的芙蓉王(硬)卷烟485条、白沙(和天下)卷烟314条,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祥宇和张祥乐均为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张广庙乡平楼村堰沟组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5月18日被抓获,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被告人张祥宇经人介绍结识了湖南省长沙市的刘老板,得知“芙蓉王”、“和天下”卷烟在河南省销售价比湖南省便宜后,便产生从河南省收购卷烟到湖南省赚取差价的想法。随后,被告人张祥宇开始在河南省收购卷烟。2014年5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张祥宇打电话给被告人张祥乐,要张祥乐帮忙开车运送卷烟至湖南省长沙市,被告人张祥乐表示同意。当晚22时许,被告人张祥乐驾驶大众朗逸轿车,将张祥宇收购的芙蓉王(硬)卷烟485条、白沙(和天下)卷烟314条准备贩运到湖南省长沙市。次日凌晨3时许,该车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羊楼司收费站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祥宇、张祥乐运输的卷烟均系真品卷烟,价值人民币430 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祥宇、张祥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非法经营的犯罪中,被告人张祥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祥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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