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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转手卖毒品二百元被判刑一年罚五千元
发布时间:2014-11-26 10:29:44


    本网讯(付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处被告人李晓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9月2日下午5时许,吸毒人员杨某与被告人李晓平联系向其购买200元钱的毒品冰毒,并提出先付100元,剩下的100元赊账。被告人李晓平同意后前往王某处拿一小包冰毒返回至某宾馆。同日晚上10时许,杨某在凑满100元后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晓平提出要毒品,被告人李晓平从某宾馆二楼赶至四楼,在四楼楼梯口将价值200元钱的毒品冰毒交给吸毒人员杨某,并从其手中接过100元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晓平明知是毒品,在从他人手中买入后又转手卖给杨某,其主观上有贩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毒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晓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晓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晓平明知是毒品,在从他人手中买入后又转手卖给杨某,其主观上有贩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毒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李晓平提出其行为不是贩卖毒品,只是帮朋友代购的上诉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认定的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序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对上诉人李晓平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意见亦不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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