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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女子租旅社邀“粉友”共吸毒领刑
发布时间:2014-11-17 16:55:00


    本网讯(黄丽丽 甘怀强)  为“粉友”吸食毒品提供场所,虽未牟利却触犯法律。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无偿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案件,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黄日映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出生于1993年的黄日映有吸毒史,因经常混迹于社会,遂认识了一些社会上的“粉友”并经常一起吸毒。2014年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黄日映邀李某华、余某书到其租住的贵港市港北区和平路贵港市大酒店后背一无名旅社某号房内吸食毒品。后李某华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到黄日映上述租住处,黄日映与李某华、余某书一起在该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同日18时许,梁某媚来到上述黄日映的租住处后,与黄日映、李某华、余某书等人一起吸食剩余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日映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日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日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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