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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密谋盗车牵出“案中案” 三人被抓领刑
发布时间:2014-11-26 14:59:50


    本网讯(刘万春)  几个社会上的“小混混”整天泡网吧,无事生非专动歪脑筋,危害社会。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饶纯晨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乐麒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讼海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5月14日晚23时许,被告人饶纯晨、乐麒麟和外号叫“番薯”(另案处理)的人邀集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某网吧内商议准备实施盗窃摩托车,之后三人携带气压剪来到宜春市区个体街往湖田镇路口附近失主陈某家,见失主陈某的一辆火鸟牌摩托车停放在楼梯间,便用气压剪剪断地锁将摩托车盗走。次日,失主陈某路过宜春市区中山西路农民街时在一维修部发现自己的摩托车,遂报警。破案后,该摩托车已发还失主陈某。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火鸟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

    同日晚,被告人饶纯晨、乐麒麟和“番薯”三人来到宜春市区苏瓜塘加油站对面袁州区洪塘镇基建队集资房一居民楼下,用随身携带的气压剪剪断失主彭某某的一辆江峰牌电动车的地锁和一辆欧派牌电动车的地锁,将该二辆电动车盗走。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失主彭某某的一辆江峰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62元,一辆欧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2元。

    另查明,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饶纯晨、李讼海(由被告人饶纯晨供出)来到袁州区湖田镇湖田村花家坪失主刘某某家中,被告人饶纯晨从楼顶攀入二楼一房内,盗得九年四特酒三瓶、四特东方弘韵酒一瓶、古越龙山花雕酒二瓶、郎酒(53度十年红花郎)一瓶、葡萄酒一瓶,被告人李讼海则在外望风和接应。二被告人将三瓶九年四特酒、一瓶四特东方弘韵酒和一瓶郎酒(53度十年红花郎)销赃得款700元。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九年四特酒三瓶价值人民币495元、四特东方弘韵酒一瓶价值人民币208元、古越龙山花雕酒二瓶价值人民币116元、郎酒(53度十年红花郎)一瓶价值人民币428元,葡萄酒一瓶因资料不全,不予鉴定,共计人民币1247元。

    2013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饶纯晨和“番薯”来到袁州区湖田镇湖田村花家坪附近失主施某某的烟酒店,被告人饶纯晨翻墙进入烟酒店内,盗得三星四特酒二瓶、四星四特酒三瓶。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二瓶三星四特酒价值人民币118元、三瓶四星四特酒价值人民币264元,共计人民币382元。

    又查明,被告人饶纯晨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5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饶纯晨、乐麒麟、李讼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饶纯晨参与盗窃4次,价值人民币8433元,被告人乐麒麟参与盗窃2次,价值人民币6804元;被告人李讼海参与入户盗窃1次,价值人民币1247元,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乐麒麟、李讼海分别与被告人饶纯晨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饶纯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饶纯晨、乐麒麟、李讼海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饶纯晨、乐麒麟、李讼海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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