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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踩点后入户盗窃 三男子共同犯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1-26 10:19:27


    本网讯(黄远庆 李慧)  三男子相商去盗窃,先踩点确认失主家中没人后,用事先准备的工具撬开门后入户盗窃。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李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周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邹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周强提议并邀集被告人李健、邹华前往失主邹某家中实施盗窃,被告人李健、邹华表示同意。当晚11时许,被告人周强、李健、邹华三人一同来到东亚大酒店旁失主邹某居住地,由被告人周强先上楼进行踩点,确定失主不在家之后,由被告人李健、邹华上楼用事先买好的起子和扳手撬门后实施盗窃。三被告人盗得失主邹某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以及电脑包一个、充电宝一个、香水一瓶。嗣后,三被告人将苹果笔记本电脑以3000元的价值销赃,所得赃款已被用掉。经鉴定笔记本价值为人民币6159元。案发后,被告人周强、邹华赔偿了失主的损失2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健、周强、邹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强、邹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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