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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乡官大发拆迁财因受贿被判刑6年半
发布时间:2014-11-27 15:37:45


    本网讯(张江枢)  陈丽华今年整50岁了,要不是2010年被抽调担任拆迁组组长的话,她应该和其他传统妇女一样,一门心思照顾家庭,带带孙子、做做家务,不再为仕途奔波劳累了。

    陈丽华原本是朗池镇一名副科级领导干部,大小也是一个官,权不大,但受人尊敬。2010年,被抽调担任营山县南北两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白塔项目区土地拆迁第二工作组组长职务,从此以后,陈丽华的手机比以前响得更勤了,以前从不来往的八杆子打不着的亲戚现在却献起了殷勤,手中权力大了,私欲也跟着膨胀起来。

    2010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被拆迁户杨某邀请陈丽华及其属于4人到营山一茶房喝茶,杨某开门见山道:“陈组长,拆迁面积能不能给我多算点?”陈丽华没有搭腔,其属下抢过话说道:“折迁面积没出是多少便是多少,怎么能给你多算!”杨某见状,把4个装有5000元的红包分别递给了陈丽华四人,说道:“测量面积、还房多少还不是你们一句话的事情,帮帮忙……”陈丽华半推半就的收下了红包,其后,经过商谈,达成了初步拆迁安置意向,即给杨某一家置换9套住房,3个门市及2个摊位。2010年12月中下旬,杨某及其家人顺利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

    尝到甜头的陈丽华一发不可收拾,或由其属下出面,或由其亲自出马,伙同测绘人员随意更改测量面积,先后5次收受他人钱物,涉案金额高达11.4万元,其个人分得6.5万元。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陈丽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营山县南北两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白塔项目区土地拆迁第二工作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114000元,个人所得赃款人民币6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丽华主动到纪委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全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鉴于陈丽华有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陈丽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对其所退受贿赃款人民币6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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