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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中院检察院公安局合力打击“老赖”
发布时间:2014-12-02 16:52:55


    本网讯(王希玉 胡洪建)  为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破解“执行难”问题,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近日,经山东省聊城市委政法委研究,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检察院、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就“三类犯罪”的认定标准、公检法三部门分工配合等有关问题达成共识,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纪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三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三类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批捕或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纪要要求,对于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提供相关材料,并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后,办理相关人员及材料移交手续。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应当注意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甄别、固定、保存。

    纪要要求,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材料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立案侦查,并及时函告移送法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立案后经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函告移送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做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纪要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三类犯罪”案件的检察监督,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或审查起诉的材料后,应当及时予以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作出不予批捕或不起诉决定书的,公安机关认为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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