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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前借条有瑕疵 “表哥”起诉索债被驳
发布时间:2014-12-02 14:22:42


    本网讯(罗海明 谭召日)  十五年前的一张借条,出借人上标注的是“表哥”,时至今日,“表哥”起诉到法院要求债务人还钱。12月1日,广西武宣县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表哥”的诉讼请求。

    原告梁尚昆诉称,被告冯全因做化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1999年2月6日向其借款6000元。冯全借到款项后写了借条给梁尚昆,内容为:“今借到表哥人民币陆仟元正(6000.00元)月息按1%计算”,冯全在借条上签名并加盖了个人印章,但未标注有还款期限。十多年来,梁尚昆多次催促冯全还款,但均未果。2014年10月24日,梁尚昆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冯全归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10680元。

    冯全辩称,这张借条是其自己所写,但不是写给梁尚昆的,而是写给其表哥覃国锋,在借款后第三年,其已还清本金与利息。因当时覃国锋说借条已不见,其基于老表关系,冯全没有让覃国锋写收条,不懂梁尚昆如何持有这张借条。同时,梁尚昆也并非是自己的表哥,两人没有老表关系。

    看似简单的案件,却因关键证人覃国锋于2013年已去世而变得复杂,原告梁尚昆与被告冯全是否属于老表关系,还有借条中的“表哥”指的是谁,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借款合同之时并没有明确写明出借人姓名,而是将出借人身份表述为“表哥”,由此可以推定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存在着表兄弟之关系,该借条上的债权人应当具有被告冯全 “表哥”身份的人。但从他人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推断,原、被告之间存在的也仅是舅舅与外甥的关系。原告梁尚昆认为其持有借条原件,应当据此推定其就是出借人,但此推定是建立在出借人身份完全不明的特殊情况之上,而本案借条载明借款双方具有表亲的身份关系,是特定的,现在被告予以否认,故原告的推定并不成立。同时,原告也不能合理解释,为何十多年来一直没有向被告主张权利的的原因。综上,原告的主张事实及证据均不足,法院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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