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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殡做“八仙”抬棺木男子伤腰部 主家赔偿
发布时间:2014-12-05 11:29:09
本网讯(龚晨) 按照习俗请“八仙”抬棺木上山下葬,结果“八仙”在抬棺木时由于重量太重不慎腰部受伤,法院最后判决主家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4年4月1日,被告许守龙、被告许守凤、被告许守凰的父亲出殡,按当地习俗由同村庄的每个房头轮转各出一名成年男子做“八仙”,出殡当天原告许守华与同村其他三人一起负责将棺木从家中抬出到屋场停放。原告抬棺木的左前杠,因所抬棺木为老式实木棺木且封棺时加了约十八袋石灰(每袋约重40市斤),共重将近一千斤,原告在将棺木从出门抬到屋场过程中因用力过猛,不慎导致腰部受伤,经检查为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原告受伤后三被告每人出1000元,由被告许守龙经手共给了原告方3000元,后在2014年清明节期间许家垅自然村组织村民向原告许守华捐款,三被告共同捐了8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许守华按当地习俗为被告许守龙、被告许守凤、被告许守凰的父亲出殡做“八仙”,双方形成事实劳务关系。原告许守华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己受伤,对其相关赔偿问题应当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坏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三被告的父亲出殡,按照当地习俗需请“八仙”抬棺木上山下葬,按习俗由同村各房头轮流安排并出任本次“八仙”的人即是为主家提供劳务的人。三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为提供劳务一方提供较为安全的劳动条件,并有管理劳动期间安全的义务。三被告在父亲遗体封棺时装载了大量石灰,加上棺木本身的自重,致使需“八仙”抬棺很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发生本次安全事故,三被告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法院认为三被告共同承担60%的责任划分较为适当。 综上,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许守华各项经济损失65653.1元(69453.1元-38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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