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思思) 交通驾驶违章处理室以及交通违章计算机系统关系着车辆的违章信息,违章处理室的进出以及系统的登录、退出本是有严格的制度,但仍有人以身试法,铤而走险消除违章以此牟利。12月5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审理一起涉嫌破坏计算机系统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王某原系某交警支队协警,主要负责交通违章方面的工作。2013年7、8月份通过门岗赵某介绍,王某认识了一个叫小荣的40岁左右的胖女子。胖女子曾找王某补了几次违章单。一来二去两人就熟络起来,后来赵某和小荣就让其帮别人销违章单。小荣为其提供车辆违章信息和一些快到清分周期的驾驶证信息,王某负责操作。每销三分,小荣就给王某50元。据统计王某共销除四五百分,收益一万余元。同时,另一门岗郭某,也为其提供车辆和驾驶证信息共销除二百多分,但郭某并没有给其“好处”。后来,王某不再负责违章工作,但为方便操作,他违规存留一把违章处理室的钥匙,帮别人销过二三百分。2013年12月7日凌晨1点到3点之间,王某再次进入交警大队院内,进入违章处理室,登陆违章信息处理系统,通过对系统内未违章人员驾驶证信息进行修改、删除的方式,处理有30多条违章,销了100多分。王某被抓后退还了获利的一万多元和罚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的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王某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