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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审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四个难点
作者:李聘亮   发布时间:2014-01-27 10:12:30


    当前,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社会经济领域的普及,人民法院受理的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也呈上升趋势。笔者认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存在以下四个难点:

    一是对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难。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权利人主张被告侵害了其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被告的计算机系统中装有何种软件,一般只有进入该系统才能探知,而被告根本不可能同意权利人进入自己的计算机系统进行查证。如果权利人不经被告同意侵入其系统进行查探,则构成非法取证,不但证据不能被采信,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确定权利人承担何种程度的举证义务,成为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

    二是对侵权事实的认定难。

    由于权利人无法进入被告的计算机系统进行查探,其只能在当地的公证处,采用微软Telnet软件访问被告外网服务器的方式,将从被告的服务器反馈回的软件欢迎信息的代码网页截屏公证,作为被告侵权的唯一证据进行提供。而被告往往以自己为了防止服务器被黑客攻击,修改了相关软件欢迎信息为由进行辩解,否认自己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这让法院对侵权事实的认定变得非常困难。

    三是最终用户的责任问题认定难。

    有些被告的网站是其委托第三人开发和维护的,网站的所有软件都由委托人(第三方)负责安装使用。而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是否有合理理由知晓其网站所用软件是侵权复制品,也是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

    四是确定赔偿金额难。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的确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酌定50万元以下这几种赔偿方式的先后顺序确定。实践中,权利人很少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只有由法院在50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中酌情确定,这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容易造成类似案件“同案不同判决”结果的出现。

    对此,笔者建议:由于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涉及到许多计算机方面的专业知识,故应加强对审理此类案件法官的相关培训,提高他们对相关证据的审查能力,以确保案件能得到正确处理。

    此外,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各地法院受案数量众多,对上述案件中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证据证明效力大小问题、最终用户对其网站应承担何种程度的审查义务等问题,最好由最高法院专门出台一个批复,以使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能得到统一。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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