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法院涉诉信访之利弊分析及理性进路
作者:高翔   发布时间:2014-12-10 14:17:03


    近年来,由于涉诉信访数量居高难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涉诉信访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社会转型时期积聚的矛盾,把法院推到了风口浪尖。有关法院的涉诉信访被社会突出放大、被“问题化”,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一、法院涉诉信访制度的利弊分析

    1.法院涉诉信访制度之利。法院的涉诉信访制度确实在目前我国的政治法律体系中发挥着现实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挥了“安全阀”的作用。“安全阀”这个概念用于涉诉信访处理中非常形象。在社会转型的今天,社会冲突和矛盾剧增,传统的纠纷解决工具已日渐失灵,而在司法救济仍很乏力的情况下,信访制度实际上为民怨宣泄、社会冲突化解提供了一个通道。

    (2)保持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在老百姓眼里,政党、政府、司法机关职能对于他们来说并没有太大的区别,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通过信访,法院为他们解决了问题,他们就相信党和政府是为民做主的。其实每一个坚持上访的当事者都抱着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和希望,相信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盼望着在现行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框架内寻求帮助。正我们的执政党及政府在拯救他们的同时也就增强了自身的合法性。

    (3)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促进下级法院的审判质量和公共权力廉洁程度。通过开展信访工作,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对下级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起到自我调整的积极作用。一个司法不公的案件如果被上级法院通过信访途径发现,这个法院的院长和案件责任人员将会受到上级法院的批评甚至处罚,法院也会被上级法院按规定考核,而下级法院为防止发生此类案件也会采取相应措施,尽管防不胜防,但绝对可以减少发生的概率。

    2、法院涉诉信访制度之弊。

    (1)涉诉信访制度为程序外力量妨碍司法洞开了“后门”。法院信访制度在为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的同时,也为其他机构和人员干预司法提供了制度性背景和条件。在现实中不少当事人在法院败诉后不甘心失败,千方百计向人大、党委、政府部门进行频繁信访,法院在这些信访机构的处理结构中成为类似于“被告”的角色,这些信访通过领导批示回到法院或被投诉法院的上级法院,形成了对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和法官的围攻之势,严重影响了法院及法官的正常司法,扰乱了司法的正常秩序,为程序外力量妨碍司法洞开了“后门”。的确,在涉诉信访的处理过程中,法院和法官都要承受着多方面的压力,要尽快办理,还要多方汇报,过多的干扰正在一点点磨灭法官对法律那份神圣的守望。

    (2)涉诉信访实践危及法院的司法权威。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权威,不容乐观。虽然法院信访或党政、人大信访机构或某某领导的强势介入下固然能够纠正一些司法不公的案件,似乎从表面上看有利于促成公正司法,但实际上每一个这样的信访案件的解决,却都意味着不断地强化了民众对法官之上的“超级法官”的期望,如我国“上访听证第一案”,最终人大听证会的结果是让法院撤销了原判。虽然撤销了原法院的违规判决,但也有隐忧,这样普及的话就可能形成了一个偏离法治的循环:由于法院缺乏权威性,人们怀疑法院裁决的公正性,并选择到法院之上的法院或法院之外的部门去上访,而这些部门确实为他们主持了公道,于是司法的权威性被进一步弱化,并会有更多的当事人选择走上涉诉信访之路。这样,法院的涉诉信访制度已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它是一种权利救济的途径,民众的期望值很高;另一方面,它越是有所作为,就越在无形中损害了法院的权威,继而引发更大规模的信访。

    二、法院涉诉信访制度之理性进路

    通过对法院涉诉信访制度利弊分析,我们发现涉诉信访制度对法院来说实在是一个矛盾错综复杂的综合体,不能简单地在存废之间做出选择。对于涉诉信访来说,法院的涉诉信访制度存在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在当前也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尽管力不从心,但短期内法院取消信访制度是不现实的。而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而言,信访制度又伤害了法院的理想规则,让法院在涉诉信访的泥潭中艰难前行。我们认为,保留法院涉诉信访制度是相对合理的,即使会滋生少数“缠访者”和“缠讼者”,那也是法治进程中可以承受的代价。但同时应当改良审判监督程序,确立法院终审裁判的权威,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权威。法院是纠纷解决的最后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要拓展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为涉诉信访分流减压,改良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程式,还原司法的逻辑。

    1.保留法院涉诉信访制度是相对合理的。由于条件的限制,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进和司法改革只能采取一种渐进的、逐步改良的方式。把法院涉诉信访这个“安全阀”留着,即使会滋生少数“缠访者”和“缠讼者”,那也是一个多元的社会可承受的代价,甚至也是法治可承受的代价。面对信访大潮,为了缓解法院信访的压力和减少对法院公正司法的负作用,这项制度需要改良,让法院涉诉信访在制度和程序设置上的改革既不迁就现实,又不过分超前以致造成制度的虚置和空转。

    2.改良审判监督程序,确立法院终审裁判的权威。肖扬在2004年工作报告中讲到:“由于法律对申诉没有时间、次数、审级的限制,因此,接待、处理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是我院一项极为繁重的工作。”一语中的,切中要害,直击审判监督程序的痛处。我们大胆提出以下改良设想。

    (1)树立最高法院的权威。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就是“唯一正确的答案”,是不容怀疑的,无须申请再审、申诉,法律应当禁止对最高法院的裁判提起申诉和申请再审。

    (2)三审终审,使司法救济更彻底。现在的两审终审制因为频繁的再审冲击,终审不终,实质也就成为了第三审。许多学者提出了“三审终审的主张”。我们认为,三审终审制给予某些争议大的案件三次司法救济的机会,有利于确立司法的权威,同时也有利于平息当事人的诉讼意愿,有利于纠纷在法院内获得解决。

    (3)严格再审,减少当事人对法院改判的预期。司法权威来自于司法裁判的终极性。如前所述,司法权本质上不是民主性的权利,而是一种独断性的权力。这意味着判决既出,除非有重大程序、证据的瑕疵,而必须启动特别程序,否则不能说无效。法官的裁判本身就意味着独断性。法官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就因为法官说了算;反之亦然。有人可能会说,如此何以预防“错案”?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任何国家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即便在所谓法治国家,错案亦且难免,而司法裁判的终极性不是削弱而恰恰是强化了避免错案发生的机制。

    3.为涉诉信访分流减压,拓展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法治绝不意味着一切纠纷都由法院解决,司法解决只是最后的手段,成本既高,技术甚繁。提倡把一切纠纷和社会矛盾都纳入司法渠道来解决,经由诉讼解决一切社会矛盾的单向度思维,是对法律之治的肤浅理解,也是法治不能承受之重,法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来担负这个职责。和谐社会本身需要自我调节功能,需要拓展多渠道纠纷解决机制。许多纠纷解决机制如果脱离官方背景成为中立组织,就能解决大部分社会矛盾,如各行业协会、各种仲裁机构(特别是劳动仲裁),工会组织、社区调解。这些机制如果发挥作用将会无形中起到消弭矛盾、调处纠纷、减缓讼累的作用,而且是无可替代的作用。

    总之,法院的涉诉信访虽然被“问题化”,但依然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尽管它显得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些不合拍。要解决法院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途径不在法院之内,而在法院之外。我们不能完全用西方的逻辑来度量和评判我国的法治现实。我们在制度设计时应兼顾我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不把追求纯美的理想境界作为努力的目的,而应以多元化的视角,坚守底线的控制,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逐步兴利除弊。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