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视频> 案件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酒后驾车将步行三人撞倒致其受伤受审
发布时间:2014-12-17 16:35:31


男子酒后驾车将步行三人撞倒致其受伤受审


    2014年4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闫小鹏酒后驾驶豫DY7001号小型轿车,沿鲁山县顺城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鲁山县审计局附近时,将步行的袁彦繁、肖红梅、王新彦撞到,造成三人不同程度的损伤。经检测,被告人闫小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100ml,属醉酒。



来源: 鲁山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