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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车将步行三人撞倒致其受伤受审
发布时间:2014-12-17 16:35:31
男子酒后驾车将步行三人撞倒致其受伤受审 2014年4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闫小鹏酒后驾驶豫DY7001号小型轿车,沿鲁山县顺城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鲁山县审计局附近时,将步行的袁彦繁、肖红梅、王新彦撞到,造成三人不同程度的损伤。经检测,被告人闫小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100ml,属醉酒。 来源:
鲁山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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