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司机大雾天气超速行驶致一死一伤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12-18 11:43:46


    本网讯(胡正民)  一小车司机大雾天气驾驶车辆超速行驶,撞上由两老人拉行的人力板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日前,江西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人曾大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8时10分许,被告人曾大宇驾驶一东风日产小轿车,沿吉安市青原区能华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桥东村路段时,大雾天气仍超速行驶,追尾撞上由被害人彭安建及被害人杨小婄所拉的人力板车,造成被害人杨小婄当场死亡、被害人彭安建受伤及小轿车和人力板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曾大宇在交通肇事现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相关事宜,当日上午10时许又到青原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经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原大队认定,被告人曾大宇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该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含不计免赔)。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曾大宇通过其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即扣除保险公司应赔偿的数额外,另共计赔偿了人民币15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大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及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曾大宇案发后能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并如实交代了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同时能通过其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赔偿的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