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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司法是法官必须坚守的品格
作者: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院长 黄兆麟   发布时间:2014-12-18 14:28:46


    《三字经》开篇言“人之初,性本善”,把善良视为人类最原始、最纯朴、最纯洁的感情,而这种感情是与生俱来的。许多先哲对“善良”也有着及其美好的诠释,卢梭言“善良的行为使人的灵魂变得高尚”,莎士比亚说“善良的心地就是黄金”,他们向往善良,追求善良,弘扬善良,把善良视为万物之灵的人类本质属性。法官手握国家法律利器,肩负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之重任,不仅要坚守公正原则,做到秉公执法,依法办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且要坚守善良品格,坚持善良司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官的柔情和法律的温暖。

    一、对善良司法的理解和认识

    1、善良司法是人民法院本质属性基本要求。“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要求法官始终要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始终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亲人对待,最大限度地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倾听民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做到以人为本。善良是信任的基础,法官要得到群众信任、法院要得到社会公信,就必须要有善良之品和善良之举,视群众为“上帝”,把群众的疾苦冷暖装在心里,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广泛而又深刻地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从而最大限度地彰显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要求。

    2、善良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社会主义本质的客观要求,这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把和谐作为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主旋律。在和谐语境下,人民法院如何来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人民法院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其核心利益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为经济发展和人类进步构建一个“和谐”社会环境。然而,这种“和谐”在较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表现为法律上的强制性和当事人的服从性,换言之他是强制与服从之下的和谐,是法律表象掩盖之下的和谐,难免带来当事人的冷漠与抵抗。如民事判决案件,虽然在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纷争,但他们之间的心结并未随之而解,甚至案件矛盾存在进一步激化的可能。善良司法是从人本主义角度出发,尊重人格的尊严,重视人的价值实现,这是当事人十分期待和欢迎的,可有效地减少当事人对抗性,并潜移默化地引导当事人进行良性诉讼,从而预防案件矛盾激化。因此,法官依法办案同时善待当事人作法,值得践行和弘扬。

    3、善良司法是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如果说秉公执法、依法办案是法官应当坚守的职业“底线”,那么高尚的职业道德则为法官永无止境的追求目标。法官手握国家法律公器,肩负惩恶扬善、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之使命,可谓职业崇高,责任重大,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想而知,如果法官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就难信任或者不配担当“法官”这一角色。法官的道德建设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内容,而善良的品格就是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对待群众要怀善心,行善举,做一个职业道德高尚的法官,把善良置于道德之上,贯于审判之中,置于私欲之下。随着时代进步,人们群众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范围和标准也有着新要求和新期待,而善良司法正迎合了人们群众这方面的所求与所需,既是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范围的扩充,又为法官提出了新的道德标准要求,丰富和发展了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内容。

    4、善良司法是实现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中央政法委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八字作为政法干警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核心价值观,他既是对我国过去政法队伍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也是以后广大政法干警思想和行动的指南,对提高政法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对提升政法队伍的司法能力和水平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善良司法与核心价值观两者之间存在相依关系,善良司法是法官实现核心价值观前提条件:一是没有善良就没有忠诚。忠诚即为真心诚意,尽心尽力,没有二心,他代表了诚信、守信和服从,也代表了对事业的追求、对自身素质的要求和对所担负职责的恪守,难于置信,没有善良品格的法官能有一棵忠诚的心;二是没有善良就没有为民。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空洞口号,而是有着实实在在的形式和内容,需要依靠法官的一言一行去践行,法官唯有善听、善言和善行,才能把司法为民工作抓得更紧,落得更实,做得更好,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爱戴和拥护;三是没有善良就没有公正。西方一智者称“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启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把善良与公正进行有机融合。公正对法官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要做到秉公执法,依法办案,不偏不倚。无公不善,善为公本,公源于善,法官不善则办案不公;四是没有善良就没有廉洁。廉洁是法官不能逾越的道德“底线”,廉洁靠信念支撑,信念由品格决定,而善良品格则是廉洁司法最好的“防腐剂”,既保护了自己又维护了法律,只要法官不做出格之事,不办枉法之案,不思份外之情,不贪不义之财,就能以善良赢得清廉。

    二、善良司法的实践要求

   《老子》语:“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意思是说,最高境界的善行就像水的品性一样,泽被万物而不争名利,教育后人待人要像水那样亲切,交友要像水那样真诚,办事要像水那样有条理,行为要想水那样待机而动,他是人的品格所期望达到的理想境界。要求法官善良司法,虽不可奢望“上善若水”,但可以要求做得更加完美、更加出色:一是要有善心。法官要心地善,心术正,无私念,无邪恶,对上门办事群众要有恻隐之心、对生活困难群众要有怜悯之心。无善良之心,则非善良之人,也缺善良之举。二是要有善举。法官要有善良行为的表达,在情感上视上门办事群众如亲人,这种善举不仅要体现在 “一句好话问候”、“一席言语解愁” 之言语上,还要体现在“一杯茶水解渴”、“一个凳子请坐”之行为上;不仅要体现在立案、接待、信访等服务中各层面与环节,还要体现在审判、执行等核心职能中;不仅要体现在民、商审判工作中,还要体现在刑事、行政审判乃至执行工作中,把善良之举渗入到人民法院的全局工作之中去,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法官的热情和司法工作的温暖。三是要有善果。衡量人民法院工作得失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人民群众的认同度,认同度高低直接反映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好坏,要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认同度就必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追求审判效率提高同时努力扩大审判社会效果。所谓善果,就是人民法院通过履行职能所能实现的良好社会效果,他是广泛性和层次性的统一。如通过信访接待,让当事人理通气顺,减少社会对抗性;通过审理民事案件,让当事人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增进社会和谐;通过审理刑事案件,让被告人罚当其罚,教育公民遵纪守法。无庸置否,现实中不乏存在两类法官:一是既无良亦无恶。表现为对群众诉求置若罔闻,对群众困难漠不关心,工作热情不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进取心不强,不能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反哺于人民群众,这类法官既无善心,又无善意,更无善果;二是既无良反从恶。借用国家法律公器当作自身谋利的工具,枉法裁判,贪污腐化,亵渎国家法律,损害群众利益,影响法院形象,与人民群众为敌,既缺失善良,又邪恶贪婪,这类法官终将走向堕落而遭到人民群众的唾弃。

    三、善良司法的实践路径

    笔者认为,一是要从思想上重视对法官善良品格的培养。思想是行为的导向,如果在思想上不引以重视,就难在善良司法上有所作为;二是要结合“司法为民”主题教育、核心价值观教育和职业道德观教育等活动,引导、教育法官善良司法,以善良司法作为服务人民、追求司法价值以及提升职业道德的重要平台,把善良司法作为法院精神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以善良促和谐,以善良暖人情,以善良赢民心;三是着力营造善良司法氛围。善良司法作为一种司法文化现象,与其他文化发展一样需要有良好的环境,因此,要在人民法院大力弘扬善良司法文化,就要在营造利于其发展的环境上下功夫,如灌输善良司法理念,培植善良司法典型,表彰善良司法个人,宣传善良司法事迹等;四是把善良司法作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的核心职能是审判,审判水平高低由司法能力决定,因此,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是推进法院审判工作之关键所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对法官的司法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培养法官善良品格是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的一条有效途径,人民法院应当把他抓实抓好,把善良司法理念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之中,把善良举措落实到工作中的每个环节,加强监督与考核,让善良司法在司法能力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人民法院的职能靠法官去履行,人民法院的形象靠法官去维护,法官要知责知重,勇于担当,积极追求善良司法,用善良去诠释司法,用善良去美化司法,用善良去取信于民,通过善良司法增加自身的人格魅力,增强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公信力。法官的善良,是群众之期,是社会之幸,是司法之光,是人民之福。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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