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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禁止商标反向混淆的正当性
作者:冯素平 王保良   发布时间:2014-12-18 16:47:22


    当前,知识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标作为“商品的脸”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企业品牌保护意识和中小企业法律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中小企业状告大企业商标侵权的此类涉及“商标反向混淆”案件越来越多。截止目前,我国对该问题尚未有系统的理论研究,而层出不穷的商标反向混淆问题亟需理论来支持执法和司法实践。

    无论是实践中法院对商标反向混淆案件中商标权人的大力保护,还是理论上禁止商标反向混淆的正当性,都明确的传递出这样的讯息:商标反向混淆是一种侵权行为,商标反向混淆和正向混淆同属混淆。对于“商标反向混淆”构成要件的分析,需要结合传统侵权理论要件和正向混淆判断标准来论述。综合来讲,禁止商标反向混淆的正当性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体现:

    一、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途径之一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然而有救济才有权利,即国家应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与利益予以保障,在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采取强制手段给予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中,商标专用权是指依法对商标支配的权利,包括商标独占使用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使用权等。基于商标的识别功能,即在商品上标识注册商标构成的商标专有权的一项基本权能,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侵害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因为“赋予商标权人以商标专用权,归根结底是因为他们在使用中建立商标识别性的劳动努力,而这种识别性为权利人带来的竞争利益在道德上是应得到尊重的。”在商标反向混淆中也如此,商标权人的在先商标权应得到尊重,当侵权行为人对商标权人的上述法定权利构成侵害时,法律应通过禁止商标反向混淆行为以认定侵权行为人行为的侵权性质,并对侵权行为人加以制裁而维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另外,我国商标法还确认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标,而商标反向混淆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从而增加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可见,从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也应禁止和制裁侵权行为人的商标反向混淆行为以保护商标权人商标专用权。

    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必然要求

    凡是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确定的方式来对待,而“法律确定的方式”应当符合人们关于正义的普遍观点,“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的正义则应当能满足个体的合理需求与主张。在商标反向混淆中,相对于强势的侵权行为人而言,被侵权人往往是名不见经传的小型企业,但是法律亦不可忽略这些小的市场主体对正义的呼唤。禁止商标反向混淆正是旨在保护包含众多小型企业在内的在先商标权人的权益,只有这样, 才能确保所有企业, 不论其知名度高低、规模大小、经营好坏、实力强弱, 都平等的享有商标在先权和平等的竞争于市场经济中,即对知识产权给予“反不正当竞争的附加保护”。

    商标反向混淆是使得公众开始认为,在先商标权人的服务或产品来源于行为人或者与行为人存在某种经济上的联系。结果是在先商标人丧失了商标的价值,也就是它的产品身份、企业身份,它对自己商誉和名誉的控制以及它进入新的市场的能力,这对于一个想要扩张的企业来说是致命的威胁,这显然不符合竞争法所维护的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法律对于社会生活关系的调整是具有技术性的,法律制度的设计不能仅仅满足于法律自身的逻辑,更重要的是在调整社会关系的利益冲突中起到平衡作用。当商标反向混淆以侵权方式出现在法官的案桌前,如何在现有法律缺少相关规定时保护商标权人、惩处侵权人并平衡各方利益,可谓是超难度问题。把握住商标权的本质就在于保护联系,即保护特定符号与特定商品之间的正当联系,紧密围绕这一本质分析商标反向混淆案件,还是可以解决问题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濮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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