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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未年检出车祸伤人 车主被判赔50多万
发布时间:2014-12-22 13:26:50


    本网讯(蓝天护)  一男子驾驶未年检的摩托车搭乘两人,因避让前方车辆时,采取不当措施,致使车辆跌倒在地,造成其中一名乘客Ⅲ(三)级伤残。近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作出宣判,判决黄坚才全责全额赔偿莫杏芳54万余元。

  2013年12月6日20时50分,黄坚才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莫杏芳、莫亚容由平南县镇隆往城区方向行驶,在避让前方一辆车辆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跌倒在地,造成黄坚才本人及莫杏芳、莫亚容受伤。事故发生后,莫杏芳、莫亚容被送往医院治疗,莫杏芳跌倒伤及到头部、两肺挫伤、全身多处皮肤擦伤,被送往医院住医院医疗144天,花去医疗和住院护理费共156965.62元。经司法鉴定,莫杏芳因事故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造成四肢瘫痪、部分言语和认知障碍等病症,已不能自行站立,行走困难,受伤致残程度属Ⅲ(三)级伤残,且因事故致躯体残疾后护理依赖程度属部分护理依赖。莫杏芳请求法院判决黄坚才赔偿其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定残后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52379.08元。

  经交警认定,黄坚才的车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没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黄坚才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黄坚才负全责。莫杏芳主张的医疗费137686.9元、定残后护理费244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0元、定残赔偿金1086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17336.68元、鉴定费1700元等请求有事实依据,法院依法支持。莫杏芳请求的19278.72住院期间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法院根据实际事实和就医地点分别依法支持9638.93元和5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条文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黄坚才赔偿542238.51元给莫杏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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