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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偷摩托车后又归还给失主被判拘役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4-12-16 10:39:09


    本网讯(黄勇慷)  那坡县城厢镇年仅21岁的青年邹勇,偷走他人摩托车后,因惧怕又主动将摩托车归还给失主,但结果仍逃不脱法律的制裁。12月15日,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邹勇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1月26日,邹勇在在那坡县某高速公路工地上闲逛,看到路边有一辆两轮摩托车,就用自己的一把摩托车钥匙试开,摩托车竟然能够启动。邹勇见周边无人,便悄悄将车开回家中。失主罗某找不见车后到处寻找,据他人说,怀疑是邹勇偷的,于是打电话给邹勇让其把摩托车归还,否则就向公安机关报警。邹勇因害怕事情败露,便于案发3天后将摩托车归还给罗某。经百色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2475元。

    因涉嫌犯盗窃罪,邹勇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那坡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邹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475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邹勇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邹勇已将所盗的摩托车退还给失主,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那坡县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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