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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占道砂石绊倒致残 三方被告共同担责
发布时间:2014-12-23 09:13:36


    本网讯(朱海辉 贺洁)  砂石占道一月有余未清理,男子夜间骑摩托车撞到砂石致三级伤残。2014年12月22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公路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原告邹大兵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被告雷明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人民币283923.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安福某局负担5%的责任,赔偿原告人民币35490.4元,被告安福某乡政府承担5%的责任,赔偿原告人民币35490.4元。

    2013年8月23日晚8时10分许,原告邹大兵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上吉线从安福县某乡驶往吉安县某乡方向,当车辆行驶至安福县某乡一路段时与堆放在公路上的砖块和砂石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严重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抢救,出院后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经查,该路段公路上所堆放砖块和砂石系被告雷明在路旁建设景观墙施工时所为,该景观墙的施工建设和管理单位为被告安福县某乡政府,该路段的日常养护管理部门为被告安福某局。原告受伤后,被告雷明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对其他损失未赔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62232.38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系农业家庭户口,其因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经核算为709808.1元,另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事故路段属被告安福某局管理养护。事故发生时,被告安福县某乡政府在该路段旁建景观墙,并将该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相关资质的被告雷明。被告雷明承包后,在该路段施工,并将砂石和砖块堆放在公路上,占道路路面宽2.4米,长15.2米,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被告雷明在该路段处施工一月有余,被告安福某局曾通知过被告雷明,要求其清理道路上的堆放物,但在被告雷明没有清理的情况下,被告安福公路局应及时强制进行清理,保障道路的安全通行。被告安福某局未及时清理,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雷明认为施工现场除了公路上能堆放外,没有其他地方可堆放,但其未向公路管理部门和交管部门取得占道施工的相关审批手续。三被告均须承担相应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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