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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龄童街道被碾身亡 两责任方赔偿35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4-12-05 14:29:26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一读幼儿园的小朋友,放学回家途中横穿街道,被一辆快速驶来的超载拖拉机撞倒碾压致死。索赔无果后,小孩父母将肇事司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过公开开庭审理,11月26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方因本次交通事故应获得的赔偿总额为人民币524257.50元,先由肇事拖拉机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二原告人民币110000元,尔后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二原告60%即人民币248554.50元,其余损失由二原告自行承担。

    人到中年的苟安海与赵阿翠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营山县农民,婚后育有两子。长子名叫苟大龙,今年已满20岁;幼子取名苟小龙,生于2008年7月。近年来,苟安海与赵阿翠在广东省佛山市一家企业打工,靠着勤奋工作和省吃俭用,去年夫妻俩在营山县城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长子苟大龙名下。为让幼子苟小龙有更好的学习环境,今年初,苟安海托人将其送至县城某学校幼儿园大班就读。

    苟小龙每天上学放学,基本上由其祖母接送。2014年8月13日下午,苟小龙放学时,其祖母像往常一样,早早来到学校旁边等着,接到孙子后一起回家。下午5时44分左右,行至营山县城翠屏路中段农机局大门外附近时,在祖母没注意的情况下,苟小龙突然横穿街道。此时,营山县朗池镇居民陈飞全驾驶一辆大中型拖拉机由西向东快速驶来。在刺耳的刹车声和路人的惊呼声中,只听“砰”的一声,悲剧瞬间发生,苟小龙被拖拉机撞倒在地碾压致死。

    获悉幼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噩耗后,苟安海、赵阿翠夫妻俩哭得昏天黑地、死去活来。妻子赵阿翠第一时间乘飞机赶回四川,找到肇事司机陈飞全讨要说法,陈飞全自知撞下大祸,心中觉得理亏,赔付了21000元人民币丧葬费,但双方就具体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9月2日,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次交通事故系陈飞全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且超载以及作为学龄前儿童的苟小龙未在监护人或者委托人带领下横穿道路而共同形成,认定陈飞全、苟小龙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在咨询律师意见后,2014年10月29日,苟安海与赵阿翠一纸诉状,将陈飞全及肇事拖拉机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二原告因苟小龙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处理事故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50757.50元。

    11月18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被告陈飞全辩称,我对因本次交通事故给二原告造成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我开的拖拉机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方请求的各项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代为进行赔偿,同时,我垫付的21000元丧葬费,应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给我。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涉案车辆投保情况没有异议,但认为二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数额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认可3万元。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单位或个人因过错致他人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由此而受到的损失,应由过错人承担民事责任。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中,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共计人民币524257.50元,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对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应当予以采信。被告陈飞全系驾驶机动车与行人相撞,且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考虑到驾驶机动车一方较行人的注意义务相对较高,其责任比例酌定为60%;死者苟小龙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其责任比例酌定为40%。因涉案拖拉机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判由被告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方赔偿人民币110000元,尔后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方赔偿60%即人民币248554.50元。其余部分损失,由原告方自行承担。至于被告陈飞全垫付的21000元安葬费,在执行算账时予以扣减。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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