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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领刑
发布时间:2014-12-23 09:43:02


    本网讯( 熊保明)  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西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泰山、黄红富、黄金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所扣押的涉案榉木由西林县公安分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4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泰山、黄红富、黄金禄伙同涉案人罗孟华(另案处理)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电锯、油锯等工具砍伐了位于西林县古障镇水头村江陇屯岔路口“野猪落崖坡”(地名)的两株榉木,在砍伐过程中,被告人李泰山、黄红富和涉案人罗孟华等人负责砍伐、断截和装车,被告人黄金禄负责望风,后涉案人罗孟华雇请梁某、黄某驾车于当日将所砍伐的榉木运回西林县城。涉案人罗孟华随后将部分榉木卖给唐某,其余榉木涉案人罗孟华雇请梁某、黄某运往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销售。得钱后,涉案人罗孟华分给被告人李泰山、黄金禄各人民币1300元,分给被告人黄红富500元。案发后,卖给唐某的榉木被西林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2014年8月1日被告人黄红富、黄金禄向西林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泰山、黄红富、黄金禄违反国家林业资源管理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榉木两株,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本案的发生,是各被告人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被告人李泰山积极参与,被告人黄红富负责实施具体的砍伐和断截,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金禄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被告人黄红富、黄金禄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被告人李泰山到案后能主动交代同案被告人,其家属带被告人黄红富、黄金禄投案,系其认罪态度好的表现。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泰山、黄红富、黄金禄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李泰山、黄红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黄金禄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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