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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在家中非法制造枪支和炸弹等军火领刑
发布时间:2014-12-24 17:06:22


    本网讯(陈昊)  李弟倬系广西北海石康镇一农民,平日喜好自制枪械炸弹,于2014年5月25日在北海市海城区地角昆明路群和市场被公安人员查获,并从其所驾驶助力车缴获其自制军火。2014年12月24日上午,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的案件。经法院的审理调查,李弟倬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据了解,2014年5月25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北海市海城区地角昆明路群和市场对面“莫仔”维修店门口查获李弟倬,从其所驾驶的助力车座位箱内当场缴获一支折柄平式双管枪支、十发12号猎枪子弹、三枚自制炸弹、二枚自制手雷。被缴获的子弹、自制炸弹、自制手雷均是李弟倬在其家中非法制造。经鉴定,被缴获的枪支机构完整、具备了枪支的基本构造和功能,可发射制式的12号猎枪子弹,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属于自制枪支;被缴获的炸弹3枚具有爆炸力和杀伤力,属于爆炸物品。上述枪支、炸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弹药。破案后,公安机关从李弟倬住处收缴用于非法制造爆炸物的有关物品。

    法院审理认定,李弟倬非法制造爆炸物、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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