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家狗咬人致伤残 狗主人被判赔四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5-01-05 09:25:34


    本网讯(宋普 崔淼)  家中饲养的动物如果致人伤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日,陕西扶风法院判决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处被告肇事犬的主人李均利承担原告被狗咬伤的各项损失费用72756.18元的60% 即43653.70 元。案件上诉后,宝鸡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保护猪场安全,被告在其养猪场门外拴养了一只狗。2013年7月21日上午,原告徐存坠到村书记的养猪场去找村书记,却走到了被告养猪场门口,结果被狗咬伤了左小腿。当日,原告在村医疗站进行了伤口清理,并注射了狂犬疫苗,被告承担了290元医疗费用。后来原告病情复发,经扶风县人民医院、宝鸡市第一康复医院救治,最终转至西安唐都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小腿狗咬伤伴感染”,住院32天,花去医疗费36941.30元。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所受左下肢损伤属九级伤残。

    扶风法院认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是原告作为本村村民,对被告在猪场饲养有狗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件发生,原告存在一般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李均利赔偿原告徐存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72756.18元的60%即 43653.70 元。

    法官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存在一般过错,但仅能减轻原告责任。在这里也提醒广大市民,加强对饲养动物管理,以免给他人损伤,给自己也带来麻烦。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