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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携带匕首未用 一人落网被判抢劫罪
发布时间:2015-01-05 15:43:08


    本网讯(饶彩云)  本以为只是骑摩托车陪同伴一起乘人不备抢了女士皮包,没想到却被指控为情节更为严重的抢劫犯罪,站在法庭上的一脸稚气的被告人徐秀峰一直想不通同伴虽然带了匕首可并没有对被害人使用过怎么也构成抢劫罪?1月5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特殊的抢劫案进行了判决,被告人徐秀峰犯抢劫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年仅19岁的徐秀峰是江西省鄱阳县人,因学习成绩不佳初中毕业后便与父亲一起在酒店务工。2014年元月,徐秀峰通过同学结识了刚刑满释放不久的同案犯胡国伟(另案处理)。

    2014年4月17日中午,因之前听人讲过骑摩托车抢东西被抓的风险很小,搞钱比较容易,但一个人抢很不方便,于是胡国伟便邀被告人徐秀锋一同前往万年县城飞车抢夺他人财物,徐秀峰开始并不情愿,但经不住胡国伟的一再劝说便也答应一同前往。当时徐秀峰就看见胡国伟身上带着匕首却没有询问他带匕首的原因。当日下午15时左右,徐秀锋驾驶胡国伟的摩托车乘载携带匕首的胡国伟行驶至万年县城县人民医院旁的一条路上,趁被害人齐女不备,胡国伟将齐女放在电动车踏脚处的橘黄色艾莉芬特女士手提包(价值人民币224元)抢走,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华为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90元)等物品。接着,徐秀锋与胡国伟驾驶摩托车来到万年县陈营镇青云镇方向路边的陈营镇象佩村外土地庙附近的一片小树林处,胡国伟翻看抢来的女士手提包,将600元现金拿走,将华为牌手机摔坏,并将女士手提包藏匿在树林里。之后,在逃跑的过程中,徐秀锋两人所乘的摩托车翻入路旁的小沟里,被告人徐秀锋当场被万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而胡国伟则边跑边拿出匕首威胁万年县公安局民警,抗拒抓捕并迅速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徐秀锋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齐女经济损失2,000元,并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万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秀锋与同伙胡国伟携带匕首实施抢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6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本案中胡国伟携带的作案工具虽然没有被缴获,但根据两案犯的一致供述及现场目击干警的陈述是一把红黑两色的匕首,而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进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匕首、弹簧刀都属于管制刀具,因此被告人徐秀锋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秀锋虽然知道同伙携带了凶器,但事先就此并未进行过商量,且系被人邀集参加犯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亦听从同伙的安排,故徐秀锋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应认定为本案从犯。鉴于徐秀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且属从犯,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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