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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年为筹资吸毒骑摩托车抢夺路人钱财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29 11:00:51


    本网讯(王莉 梁法贵)  三青年为筹资吸毒而骑摩托车抢夺路人钱财,最终被擒落入法网。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张子燊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林桥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张天全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下午,为筹资吸食毒品,被告人张子燊、林桥、张天全窜至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大东村324国道公路上(大榕树附近路段),发现正在步行的被害人谭某手中有一个手提包,被告人张子燊便提议实施抢夺。由被告人张天全驾驶一辆男装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张子燊、林桥靠近谭某,被告人林桥趁谭某不注意便抢走其手提包,并迅速逃离现场。被抢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48元以及银行卡等物品。后三被告人将所抢得的大部分钱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另查明,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林桥、张天全主动到横县公安局马山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其二人伙同张子燊抢夺的本案事实。2014年10月14日,经公安机关对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张子燊讯问,张子燊亦对本案的抢夺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子燊、林桥、张天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子燊、林桥、张天全互相积极配合实施抢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桥、张天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子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子燊、林桥、张天全为筹资吸食毒品而实施抢夺,应予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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