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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步时被车刮碰 俩男子怒打车主及亲友获刑
发布时间:2015-01-06 16:51:20


    本网讯(韦连任)  一名男子与朋友在散步时被摩托车把手刮碰,该名男子即与朋友对骑车人及其朋友进行殴打,在两名被殴打的人弃车逃脱后,又对遗留现场的摩托车进行打砸。两名被殴打人员的亲友闻讯赶来时,又被该男子及其朋友殴打。近日,该名男子及一名同伙以寻衅滋事罪,被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2014年2月6日23时许,广西靖西县某村的黄一方搭乘女友黎丽骑摩托车途径自家附近的某一村时,摩托车手把刮碰到正在此处散步的杨加卢和黄某某(另案处理)二人的手臂。杨加卢被刮碰后,即伙同黄加刚、杨某某(另案处理)对黄一方、黎丽进行殴打,黎丽不停呼救,两个过路的初中生上前劝阻,杨加卢等人才住手。黄一方、黎丽趁机弃摩托车逃离现场,杨加卢等人则对黄一方的摩托车进行打砸。之后,杨加卢、黄加刚等十余名年青人各自准备好器械聚集在杨加卢家门口。

    得知黄一方出事后,家住事发地附近村屯的黄一方的亲友黄文厅、赵路、黄文占、黄文田等六人分骑三辆摩托车来到事发地寻找黄一方。黄加刚等人在确定黄文厅等人是黄一方的亲友后,即持械追打黄文厅等人。黄文厅等人被打跑后,黄加刚等人对丢弃在现场的一辆摩托车进行打砸。

    经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辆摩托车被砸坏共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225元。经靖西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文厅、黄文占等四人人体所受的伤为轻微伤,四人的医疗费用共计1545.5元。7月16日,杨加卢的父亲自愿将5000元人民币交到当地派出所,作为赔偿被害人黄文厅、黄一方、黄文占、黄文田等四人的医药费及车辆维修费用。

    靖西县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加卢、黄加刚在公共场所滋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损毁他人财物,价值1225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加卢、黄加刚均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同为主犯,黄加刚的作用略轻于杨加卢,在量刑上应有所区别。二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加卢的家属己代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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