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家属以侵犯患者隐私为由无故打医生如何定性
作者:吴刚   发布时间:2014-09-24 08:53:40


    【案情】

    2014年3月5日,詹某陪同其妻子到县人民医院看病,因其妻子胸部疼痛,负责内科的女医生负责查看胸部情况,同是内科的男医生程某按医院的规定,需配合女医生的诊疗活动,当女医生要求程某递医疗仪器时,詹某怀疑程某偷窥了其妻子的胸部,遂表示不满。女医生当场解释程某的行为是符合诊疗活动的。诊疗结束之后,詹某纠集朋友王某、李某到医院对程某实施暴力殴打,后群众报警,将詹某以及同伙抓获。事后,经法医鉴定程某构成轻伤甲级。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詹某行为定性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詹某以程某偷窥其妻子的故意非法伤害男医生程某的身体并达到了轻伤的后果,根据刑法规定,已经达到了刑事处罚的标准。故意伤害罪要求伤害的对象是特定的,针对性强,本案中,詹某的伤害对象只是针对男医生,具有特定性,所以也符合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詹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詹某以程某偷窥了其妻子的隐私部位为由,就实施对程某的殴打,表面上看,像是报复程某然后故意伤害程某,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可是仔细分析,詹某这种以程某偷窥其妻子的隐私部位的借口,并站不住脚的,当时女医生已经做了说明,而且詹某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只是凭空产生,而后纠集他人到医院来殴打程某,已经对公共场所和社会秩序都造成了影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两罪的最主要区别主要是两个方面不同,一是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一般是基于随意殴打他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自己威风、故意无端寻衅的动机,而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二是被害的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没有既往的恩怨纠葛,是随意性的情况下才产生的,而故意伤害罪的被害对象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其次,本案中,詹某因为怀疑程某偷窥了其妻子的隐私部位而对其殴打,表面上看,是事出有因,不是随意殴打程某,而且行为对象明确,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可是仔细分析就可以知道,程某作为一名内科医生,其在女医生的要求下配合递交诊疗仪器的行为,符合相关的医疗规范要求,詹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仅凭常识就可以得出程某是符合医疗规范的,而且当场还有女医生做了特别的说明,所以詹某因怀疑程某偷窥其妻子的隐私部位的理由,根本是站不住脚的。但是詹某却过度敏感,小题大做,故意纠集他人来殴打医生程某,詹某的这种殴打他人的随意性特征是显而易见的。

    最后,詹某在医院这样一个公共场合之下,公然对医生实施殴打,詹某明知道这种行为会严重影响医院的就医秩序,可是詹某还是故意为之,其行为已足以反映詹某对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怠慢和轻视,詹某这种无故生非、无端发泄情绪的主观态度明显,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詹某的行为客观上也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对就医的患者和家属以及医护人员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情节恶劣。

    综上,詹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