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酒后乱性 男子路上强奸女青年未遂领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1-08 16:17:05


    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一偏僻山村中年男子潘可俊,酒后乱性,路遇一女青年欲行不轨,不料遭到女青年的拼死反抗,他落荒而逃,随后落入法网。近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潘可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4年5月8日中午,被告人潘可俊与他人喝了几大杯米酒,已经喝醉了,走路摇摆,讲话语无伦次。

    2014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潘可俊在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他家附近的山路上,正巧遇见带着两个年幼孩子的女青年黄某某。当潘可俊及黄某某等四人走到一僻静的半山腰的山路边时,潘可俊乘着酒兴淫心顿起,赶到黄某某的前面拦路,欲对黄某某进行奸淫。他将黄某某推至山路的坎边,用手掐住黄某某的脖子使其不能动弹,并强行脱下黄某某的外裤至膝盖处欲行不轨,此时黄某某大喊救命并极力反抗,潘可俊用牙齿咬伤黄某某的左边胳膊和肘部,黄某某不断反抗并用脚踢潘可俊的腹部,后趁机跑到村民家求救,免遭一劫。潘可俊最终未能得逞,落荒而逃。

    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潘可俊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可俊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潘可俊已开始着手实施强奸行为,由于被害人的强烈反抗,强奸行为未能得逞,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潘可俊的强奸行为未实行终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