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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八类“民告官”案被诉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
发布时间:2015-01-09 09:16:23


    本网讯  近日,河北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河北省的行政应诉工作作出具体规范。八类“民告官”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

    八类案件: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办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但以下八类案件,没有特殊情况,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赔偿的;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出行政赔偿的;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办法》规定,行政应诉通知书一般由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监督检查和统计分析结果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这样法制工作机构能够比较全面地掌握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了行政应诉工作的职责分工。职责分工按照“谁承办被诉行政行为、谁负责行政应诉”的原则确定。法制工作机构主要办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形成的诉讼案件,其他案件由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办理。应诉行政机关或者机构不明确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指定,必要时提出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诉讼代理人的人员构成和主要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一至二名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要认真研究案件涉及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提出调解意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配合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并向行政机关报告调解情况。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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