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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向前妻要回女儿 前夫绑架他人获刑5年半
发布时间:2015-01-12 16:45:09


    本网讯(陈晓清 青开卫)  为向前妻要回女儿,绑架他人并致人质轻微伤,因犯绑架罪,现年43岁的四川旺苍籍男子高兴全,日前被旺苍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4年1月9日,经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高兴全与侯某因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二人的婚姻关系无效。当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高兴全与侯某就二人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事项达成协议,二人所生一儿一女均由被告人高兴全抚养,侯某可以随时探望子女,高兴全负有协助探视的义务。

    2014年7月28日,侯某未经被告人高兴全同意,到高兴全家中接走了儿子(时年8岁)和女儿(时年4岁)。被告人高兴全得知消息后,从务工地北京赶回家中,经与侯某协商,同年8月1日,侯某将儿子交予被告人高兴全,却拒绝将女儿送回。次日,被告人高兴全多方寻找女儿未果,遂谋生以挟持人质的方法找回女儿。

    2014年8月3日8时许,被告人高兴全在位于旺苍县城新华街的一商店内购买了一把刀刃长约10cm、刀把为塑料材质的单刃尖刀,来到位于旺苍县东河镇百丈街一冷气维修部外,趁侯某现任男友的表姐何某不备之机,将刀架在被害人何某颈部并将其拖至维修部内,持刀威逼何某打电话通知侯某将女儿送回。旺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110指挥中心转警后派员赶赴现场,经劝说未果,对峙约1小时后,公安民警以强制方法制服被告人高兴全,解救了被挟持的被害人何某。在此过程中被害人何某颈部及右手指受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

    旺苍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兴全持刀挟持他人作为人质,以达到要回女儿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但考虑到本案是因子女抚养纠纷引发,属事出有因的犯罪,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认定本案属刑法规定的绑架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被告人高兴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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