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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路相逢互不让路骂转殴致死一人 男子获刑
发布时间:2015-01-13 11:44:27


    本网讯(王婧 许俭)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互不让路引起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春林有期徒刑十五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春林和朋友骑摩托车去水库游泳。当王春林到达水库下面的水泥路时,被害人肖强等人恰好从水库骑摩托车下来,肖强等人便按喇叭示意王春林让路,王春林见状破口大骂,双方均未停车,各自离开。被害人肖强被骂后不舒服,便再次上水库去讨说法,肖强找到王春林后双方开始对骂,后开始动手,造成肖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春林因琐事与被害人肖强发生冲突后,追打被害人肖强,并于追到后持刀对其进行捅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春林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害人肖强对本案矛盾激化亦负有一定责任,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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