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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租店“进场费”起纠纷 租户和房东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5-01-15 13:51:20


    本网讯(龙琴)  租店时,签了租期3年的合同,交了3万元“进场费”,谁知开了半年就经营不下去了,因3万元“进场费”约定不明,关于该费用退或是不退的问题,房东和租户各执一词,为此闹上了法庭。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数次协商调解终于化解了这起纠纷。

    2013年12月6日,张欣将位于宜春某街道一12平方米的店面租予夏红。双方签订了《租店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本合同租赁期限为3年,店面租金每月人民币3000元。租店押金人民币10000元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夏红按合同约定向张欣支付了房租押金10000元,并应张欣要求支付了30000元进场费,嗣后,夏红入场装修后开张经营服装生意,并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了三个月的店面租金。谁料,生意惨淡,月月亏本,经营半年后实在无法经营,夏红与张欣协商退租事宜,因进场费返还无具体约定,双方就进场费是否返还的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去函询问了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表示,若是属于商业贿赂方面的“进场费”如大型超市或是家电卖场收取的“进场费”,则是他们监管的范围,而来函询问的“进场费”问题比较特殊,需要进行详细的研究后才能答复。且承办法官发现类似的小商铺收取“进场费”,没有相关的法律明令禁止,可以认定为不合理,但也不违法,至于收费多少,双方可以协商。法官还认为该案最好通过调解化解双方的心结,才能真正做到定争止纷。

  调解始初,双方言辞激烈、剑拔弩张,在法官耐心为双方分析各自认识误区、诉讼利弊后,当事人的关系逐渐趋于缓和,通过多次协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做工作,引导他们换位思考等,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并当场予以履行。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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