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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成为新常态
发布时间:2015-01-20 09:20:45


图为贺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局长农崇巍(左二)出庭应讼

    本网讯(黎之燕 黄奕俊)  1月16日,在广西贺州中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理的一起不服工商行政登记的行政案件中,作为被上诉人的贺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局长农崇巍出庭参加了诉讼,并在庭审中就上诉人提出的诉求和行政登记程序中适用的法律、法规等问题作了答辩。这是《行政诉讼法》新修改颁布后,贺州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2014年11月新修改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2014年年底,贺州市政府审核通过《贺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作出强制性规定。该办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该办法的出台,不仅促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而且彻底改变了以往“民告官,不见官”的状态。在市政府的暂行办法出台后,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于今年5月1日实施之前,贺州市工商局局长出庭应诉,表明贺州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得到了行政部门的积极响应,这标志着,贺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将成为新常态。

    休庭后,农崇巍表示,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出发,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既是法律规定,也是大势所趋。行政首长出庭参与诉讼,直接回应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不仅有利于缓解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矛盾,也有利于促成行政争议的妥善解决。今后,贺州市县(区)两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被诉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积极出庭应诉。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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