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邻居晾衣被砸伤 管理者过错推定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5-01-21 10:53:03


    本网讯(张冬菊 穆牧)  邻里之间关于搁置物的问题在如今的话题中时有发生,关于搁置物砸伤人的赔偿事宜也是众说纷纭,2015年1月21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王付元和刘博都是张先生家的房屋租客,王付元住在二楼,刘博在一楼。由于一楼是靠街位置,刘博便在一楼开设了一个修玻璃的门面店,楼栋大厅是公共区域。2014年10月的一天,王付元在自家居住的楼栋大厅晾衣服时,大厅门前木架上的一个鱼缸突然坠落,将王付元的左脚砸伤,王付元随即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王付元遂找到刘博,要其赔偿自己的损失,但刘博表示鱼缸不是自己的,自己没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无奈之下,王付元将刘博诉至法院。

    “木架是他家的,大家都知道,鱼缸是别人放他那里让他维修的,属于他保管的。所以他得负责。”庭审上,王付元说道,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鱼缸不是我的,我没必要负责。”刘博对于王付元的诉求反驳道。

    经查,房东张先生作为证人,出庭证明王付元确实是被鱼缸砸伤,木架也是平时刘博修东西的工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件坠落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被告刘博否认木架及鱼缸为其所有,但原告王付元所提供的现场照片、诊断证明及证人张先生证言足以证明刘博是木架的所有人和鱼缸的管理人以及王付元被鱼缸砸伤的事实。刘博作为木架的所有人和鱼缸的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但王付元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以致此次事故发生,王付元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根据本案情况,本院认为刘博对王付元的损失承担70%责任为宜。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刘博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付元各项损失4千余元。

    法官提醒:

    过错推定原则,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及它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成立则推翻过错推定,否认侵权责任。反之则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从另一角度说,过错推定案件中的损害事实已经表明了行为人违反了法律对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是对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无需再加以证明。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件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只有证明自己在管领物件的过程中,已尽相当注意义务,没有过失,才能推翻推定,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本案王付元被刘博管理的鱼缸砸伤,审理中,刘博未提供鱼缸致伤王付元,其没有过错的任何证据,故依据物件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原则,推定刘博有过错,遂依法判令刘博对王付元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主审法官穆牧说道。

    另外主审法官提醒道,当前高空坠物砸伤人等案件时有发生,人们无论在公共场合还是室外楼宇旁活动时都应注意安全,避免突发伤害。业主更需要防范物业存在的高空坠物风险,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必要损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