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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逾期未还借款无偿转让房屋被法院撤销
发布时间:2015-01-22 14:23:35


    本网讯(刘霞)  债务人借款时,以房屋作抵押,可债务到期后,房屋却被赠与成为他人名下财产,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将其住房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以房屋抵押向原告借款

    2012年7月,秦强接到好友成秀电话,称有急事需向其借钱。成秀平时为人老实,秦强也没多想,与老婆商量后借给成秀夫妇4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其后的几个月里,成秀又以各种理由,向秦强借款共计10万元。2013年3月,成秀夫妇不但没有偿还此前借款,还再次开口向秦强借钱,秦强开始心生担忧,但碍于朋友情面,也不好直接拒绝,正当犹豫不决时,成秀看出了秦强的担心,便提出将登记于成秀夫妇及成秀妹妹成华三人名下的忠县忠州镇州屏中路的一套房屋作抵押。有了房子作保障,秦强又分三次给成秀夫妻借款10余万元。

    2013年8月,成秀夫妇又与成华三人一起,以忠县忠州镇州屏路的该套房屋作为抵押,成功向秦强夫妇借款10万元。

    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起诉获支持

    借款之事算是告了一个段落,眼见着约定的还款日期越来越近,秦强盘算着拿到欠款后是将钱存起来还是投资出去。可到了还款之日,苦苦等待的秦强并没有等到成秀来还款。秦强打电话提醒成秀,她却以各种借口推脱不还。这笔借款可不是小数目,秦强怎会就此罢休,几次催款未果后,秦强夫妇将成秀夫妇及成华诉至法庭,要求他们偿还借款。后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秦强夫妇部分诉讼请求,判决成秀夫妇及成华分别偿还所欠秦强夫妇借款。

    执行中发现抵押房屋已登记为他人所有

    判决生效后,成秀夫妇不但未履行义务,反倒消失得无影无踪,秦强只得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接到该案,立即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毫无所获,秦强想起成秀借钱时用于抵押的房屋,告知了执行法官。执行局法官立即前往房管局,可该房屋已登记到成华一人名下。

    后经查询得知,2013年9月,成秀夫妇便与成华签订赠与协议,约定成秀夫妇将坐落在忠州镇州屏中路的房屋赠与成华。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

    无偿赠与损害债权人利益被撤销

    巨额借款得不到偿还,债务人还将房屋赠与他人。秦强越想越气,再一次将成秀夫妇诉至法庭,要求撤销成秀夫妇与成华之间赠与房屋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成秀夫妇在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期间共计欠秦强夫妇25万余元及利息,经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书予以确认。而位于忠州镇州屏中路房屋权属原为成秀夫妇及成华共有,成秀夫妇于2013年9月将该房屋赠与成华的行为,系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秦强夫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且秦强夫妇主张的撤销权行使范围并未明显超过其主张的债权,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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