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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讨债者非法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1-06 11:56:01


    本网讯(雷春荣 陈芳)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主因讨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反被处刑罚却得不偿失。近日,讨债人熊磊、罗飞、谢剑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邹某因欠被告人熊磊、罗飞的钱,2014年6月28日18时许,王某在清华城网吧门口遇见邹某,便打电话告之被告人熊磊,被告人熊磊立即赶到清华城要求邹某还钱,并打电话通知罗飞。罗飞也与一朋友赶到清华城要求邹某还钱,但邹某说没钱还,被告人熊磊、罗飞、谢剑等人将邹某从高安市清华城网吧门口开车强行带至荷岭镇三塘罗村祠堂门口,并安排人将邹某捆绑在罗村祠堂门口的柱子及祠堂窗户上达30分钟左右。之后,熊磊、罗飞、谢剑等人开车又将邹某带至高安市锦惠宾馆503房,并安排人看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5个小时左右。2014年6月29日凌晨1时许,高安市巡特警大队接到报警后在锦惠宾馆将涉嫌非法拘禁的人抓获。后被告人熊磊、罗飞分别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磊、罗飞、谢剑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熊磊、罗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磊、罗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谢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磊、罗飞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熊磊、罗飞、谢剑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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