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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施工未戴安全帽致头部摔伤被判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5-01-26 14:01:26


    本网讯(李瑞兴)  农民工覃忠明在承揽他人商铺隔墙批灰过程中未戴安全帽施工,因脚手架脱落导致其坠落头部受伤致残。日前,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覃忠明承担主要责任。

    2013年7月间,余城委托某物业公司员工帮找覃忠明等人对其承租的商铺进行隔墙批灰施工。同年7月5日,覃忠明在施工过程中,因脚手架固定罗钉脱落搭架失衡,导致未戴安全帽的覃忠明从2米余高的脚手架上坠落致头部受伤致残。为此,覃忠明于2014年9月2日向右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余城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9095.8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覃忠明在承揽施工过程中,由于其在施工前未检查脚手架的固定罗钉是否松动,冒然使用该脚手架施工,且未佩戴安全帽,导致在施工过程因脚手架的固定罗钉脱落搭架失衡,自身坠落受伤致残的损害后果。覃忠明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应自行承担60%民事责任。余城明知承揽施工的覃忠明等人无资质仍然选任其进行施工,在选任方面存在过失,应承担40%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余城赔偿覃忠明经济损失153867.38元,其余经济损失由覃忠明自行承担。

    法理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覃忠明在承揽施工过程中,由于其在施工前未检查脚手架的固定罗钉是否松动,冒然使用脚手架施工,且未佩戴安全帽,导致在施工过程因脚手架的固定罗钉脱落搭架失衡,自身坠落受伤致残的损害后果。覃忠明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余城明知承揽施工的覃忠明等人无资质仍然选任其进行施工,在选任方面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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