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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聚众斗殴致死2人 罪犯李浩进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5-01-26 11:29:04


宣判现场。

    本网讯(方小波)  2015年1月2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持枪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罪犯李浩进执行死刑。

    李浩进,男,1990年10月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新圩镇塘墩村委会。2008年3月4日,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被灵山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09年7月20日晚,邓某钦、邓某仔、甘某成(系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等人与周某冰、周某济(系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周某仪(被害人)因约请女青年玩耍一事发生争执,双方约定在灵山县佛子镇大坡村路口斗殴。邓某钦纠集李浩进等人参加。次日凌晨3时许,双方各纠集数十人持砍刀、猎枪、铁管等凶器前往佛子镇大坡村路口斗殴。当双方人员相互靠近并大声喊打时,走在前面的李浩进即持猎枪朝对方开了一枪,击中冲在前面的周某杰(被害人)和周某仪,双方人员见状即逃离现场。周某杰因被猎枪子弹击中左胸、击破心脏致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周某仪因被击中右胸、击断锁骨下动静脉致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并右侧气血胸死亡。

    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浩进在斗殴中持枪并开枪直接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浩进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李浩进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6月25日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李浩进在斗殴过程中开枪射击致二人死亡,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且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核准终审裁定,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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